三、应对措施
“十五”期间,机械工业应当以治散、治弱为重点,推进战略性重组,使企业经营机制、经济规模、产品质量档次、生产技术水平尽快适应“入世”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
(一) 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步伐。机械工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组建一批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培育一批“小而专”的协作配套企业,形成以大带孝以小保大、专业化分工明确的企业组织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规范破产。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上市,呆坏账准备金的核销等政策,宜继续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倾斜。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科技资本的融合,推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合资、合作。
(二) 突出重点领域,明确有限目标,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机械工业应当在重大技术装备、数控机床、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重点行业,尽快提高生产集中度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替代进口和工程成套的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普通机床等行业已有的比较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同时,严格限制过剩产品的生产,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污染环境、质量低下、浪费资源的工艺、产品、设备和企业。国有资本宜从一般竞争性、非重点的行业逐步退出,转向关键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各地应当根据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避免填平补齐式的、自成体系的重复建设。
(三) 制定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继续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措施。抓紧制定支持数控机床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机械工业的优化升级步伐。对大型骨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债转股、用国债贴息支持技术改造等政策。对出口机械产品按国际惯例实行全额退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支持并规范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及时发布和调整机械工业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目录,并实施相应的差别税率和差别利率。继续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或自主化),在公开招标中实行一定优惠,给予买方信贷,确定相关的依托工程,建立重大机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风险基金。
(四) 尽快对各类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对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应一视同仁,放宽对国内非公有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凡允许外商进入的投资和市场领域,应尽可能使国内各类企业先行进入。抓紧统一所得税率和社会保障费征缴率,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五) 运用WTO有关规则和条款,适度保护竞争力较弱的机械产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诸如关于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标准,国际收支恶化时的补救办法,以及对加速建立特定工业部门给予必要的政府援助等,充分运用这些条款保护我国相关产业的安全。
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尽快颁布《反垄断法》,防范和制止外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垄断。抓紧制定《保障措施条例》,制定和修改有关行业和产品的技术、质量、环保、卫生和安全等标准体系,实施严格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原产地说明等措施。由此,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国外产品过量进口的冲击,又促进国内机械产品提高竞争力。
(六) 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加入WTO的新要求,根据透明度原则等国际惯例,善于运用我国公开的法律法规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避免根据内部文件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在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业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的挑战。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对外作用及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作用。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统一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避免自相残杀,积极组织国内反倾销和对外应诉,依法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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