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保证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技术性措施,当其用作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市场准入的尺度时,则构成为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措施对各国间的货物贸易有着直接的影响。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积极作用,只有当其被用作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工具时,才构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研究表明,世界上各经济体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时,既不是局限于单一措施,也不是上述三种基本措施的简单加合,而是将这三种基本措施整合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我们称之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而将这三种基本措施称之为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对于每一WTO成员,各要素既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承紧密相连,又受到其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三要素的作用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组合方式。每一要素本身又可自成体系,因而使一WTO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无论是概念还是结构、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都愈加复杂起来。本文通过对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剖析,阐明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三要素的协同作用机理。
2.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2.1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与大多数WTO成员有共性的一点是,在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亦不存在独立的技术法规层次。这是因为“技术法规”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而只是WTO《TBT协定》中用来描述一类强制性技术文件的统称。在表现形式上,技术法规可以是WTO成员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美国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既存在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一法案(Act)中,也存在于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要求、规范中。由此可见,美国技术法规的制定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立法机构-国会,一类是经法律授权的政府机构-政府各部门。因此,在美国,技术法规作为规定强制执行的文件也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国会制定的法律,一是政府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法规的概念下,上述两种文件本身并无高下之分,尽管在执行方面有所不同。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属于法律层次的技术法规有5个:《消费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品法案》、《可燃纺织品法案》、《包装防毒法案》和《制冷器安全法案》这五个法案覆盖了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辖的15000余种商品。法案对各自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对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上面5个法案制定了大量的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例如针对《消费品安全法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技术法规,集中汇编于《美国联邦典集》(第16卷)的1101-1406部分。
美国技术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美国的技术法规主要收录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Code)或《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s)中,根据粗略的统计,仅仅机电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就分布在USC和CFR的十几个篇章中,涉及十几个政府管理部门,数量超过300个,管辖的产品上万种。
2.2美国的标准体系
在美国实行的是“自愿标准体系”,即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自愿编写、自愿采用。在自愿性国家标准体系中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充当协调者,但ANSI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专业和非专业标准制定组织、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在标准化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美国标准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自愿性和分散性,政府的作用比较小,而标准制定机构很多。任何团体和个人认为有必要制定某个标准时都可以提出建议或草案,各利益相关方,包括各标准化团体对于这些跨行业的标准总是进行讨论和磋商,加以协调。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这一体系的协调者。这一体系既调动了各行业协会、学会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美国标准体系的第一个特点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主要是按不同产品细分形成的众多专业协会。联邦政府相关机构负责管理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这些强制性标准实际上是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公布在每日出版的《美国联邦记事报》中,并定期收录在CFR的对应篇章中。具体标准采用标准机构投标、政府适当资助的方式制定。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
美国标准体系的第二个特点是技术标准数量庞杂。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涵盖于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达400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
美国标准体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技术标准往往自行其事,要求比较苛刻,这些标准由不同机构制定,有一些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但主要是“自愿标准”,如果没有作充分的调研,产品就容易“犯规”。
美国标准体系的第四个特点是,由于地缘政治和历史的原因,标准机构并不在乎对“国际标准”(尤其是ISO、IEC标准)的采用。而且,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高度发达的科技水平,使得一些知名标准机构的标准具有事实上准国际标准的作用,例如,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标准(即著名的ASTM标准)。再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的标准和标识。
美国标准体系的第五个特点是,私营标准机构、行业协会等往往通过标准的制定把技术法规的要求发挥到极致。因此,尽管技术法规的制定是出于《TBT协定》规定的合理目标,但苛刻的技术标准则给其他国家产品进入美国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美国标准的多样性为产品达到技术法规的要求提供了多种途径,使得制造商和出口商有了选择的余地。从而体现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以技术法规的要求为龙头,多种标准以技术法规要求为目标的殊途同归,而产品对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符合性则交由合格评定去验证。
美国标准体系的优势在于它是基于动态结构的以部门为中心的分散体系,这些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众利益机构、私人机构和公司,他们最清楚本部门需要何种标准。这种以部门为中心的体系使有关利益方关注他们自己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制定可行性计划,由于没有一个标准化体系可以满足所有的需要,不同机构的同时参与使标准制定更有效并进一步鼓励创新和竞争。如果机构之间出现交叉,或发生变化,或全国需要统一和一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可以提供帮助和协调。这种基于部门的分散方式让有关部门制定自己的上作计划,由国家标准战略提供指南和引导,而不会约束其创造力和有效性。美国国家标准战略包括一系列战略目标,可以广泛应用于各机构,根据对不同机构的关系和重要性被各机构采用,同时鼓励有关利益方制定适合自己的目标。
由于政府部门和私人标准机构所涉及的广泛领域,美国的标准化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标准化体系之一。大量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标准化活动及专业和非专业标准制定组织、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自我制定标准活动,产生了数目庞大的标准和采购要求,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复杂体系。
2.3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合格评定,又称符合性评定,是指对一种产品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赋予“合格评定程序”双重含义,它既指用以规范、约束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性文件,也指各类合格评定活动本身。
在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合格评定程序被用作有效的技术壁垒措施。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
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既分散又复杂,仅质量体系认证就有55种。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体和头号科技大国,其技术壁垒体系拥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作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国际市场,美国的消费者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产品也大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决定某一产品在美国可否流通的关键是产品能否通过美国权威检测部门的检测后获取许可证。尽管质量认证的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会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
在美国,评定合格的标志不是强制性的,如通过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安全评定体系而取得UL标志。该标志的强制性作用是由市场力量形成的,美国一些人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这是因为美国公众对有UL认证标志的产品有很强的认同感。美国合格评定体系结构分散,其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美国独立实验室委员会”有400多个会员,测试、认证在美国已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每年营业额在100亿美元以上。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可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