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Ⅲ 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
本指令第8条第1款所述的文件必须包括有关制造商为保证PPE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而采用的方法的所有信息。 对于第8条第2款所述的PPE,文件中必须特别包括: (a) 制造商的技术文件,包括: ——PPE总设计图和详图,适当时附有计算单以及为符合基本要求所必需的样机测试结果; ——在型号设计中已经考虑的、本指令第3条和第5条所述的基本安全要求和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详细清单。 (b) 在制造商工厂内检验PPE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以及保持质量水平所采用的控制和测试设备的描述; (c) 附录Ⅱ中1.4所述的信息公告。
附录Ⅳ CE合格标志及信息
1 EC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CE”组成,形式如下: 按照本指令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标志还可以包括本指令第9条第1款所述的经批准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2 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规定的比例。 ——CE标志各个组成部分的垂直尺寸必须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对于小型的PPE,可以不考虑最小尺寸。 附加信息: ——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如果是本指令第8条第3款所述的PPE,则不需要这一信息。

附录Ⅴ 指定的机构必须满足的条件 (第9条第2款)
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的最低条件: ——拥有人员、必要的手段和设备; ——人员具备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按照本指令规定进行测试、起草报告、签发证书和履行监督任务过程中,对所有直接或间接同PPE有关的行业、团体或人员保持独立性; ——人员保守职业秘密; ——投保民事责任险,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此责任由国家承担。 对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符合情况,应由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定期验证。
附录Ⅵ EC合格声明的格式
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①:
兹声明,下述PPE新产品②:
符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89/686/EEC指令的条款,并(如确实如此)符合依据协调标准转换的国家标准№(适用于第8条第3款所述的PPE); 等同于由③④
颁发EC合格证书№ 的PPE;
并在指定机构⑤
的监督下,通过了89/686/EEC指令第11条A款或B款②规定的程序。
于 , 年 月 日 签名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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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制造商的商号名称和详细地址;授权代表也必须给出商号名称和制造商地址。 ② 关于PPE的描述(构造、型号,系列号等)。 ③ 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④ 不适用的即请删去。 ⑤ 经授权,代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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