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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1/31 9:02:42
 

附录Ⅰ 本指令不适用的各类PPE详细清单

    ——专为军队或维护法律秩序使用而设计制造的PPE(头盔、盾牌等)。
    ——用于自卫的PPE(烟雾剂滤毒罐、防身武器等)。
    ——供人身使用而设计制造的PPE,以防:
        •有害的大气环境(帽类、季节性服装鞋袜、伞类等);
        •潮湿和水(洗碗手套等);
        •热(手套等)。
    ——用于保护或救助轮船或飞机上的人员,但非始终穿戴的PPE。

附录Ⅱ 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1 适用于所有PPE的一般要求
    PPE必须提供充分的保护,以防备遇到的一切危险。
1.1 设计原则
1.1.1 人体工效学
    PPE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在可预见的预定使用环境下,使用者能正常地从事涉及危险的活动,同时又受到最大可能的适当保护。
1.1.2 保护水平和级别
1.1.2.1 最大可能的保护水平
    设计上考虑的最佳保护水平应当是在直接暴露于危险环境或进行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应能避免因穿戴PPE所造成的束缚,从而阻碍其(PPE)有效使用。
1.1.2.2 适用于不同危险程度的保护级别
    鉴于在可预见的不同使用条件下,相同的危险可区分为若干种程度,因而在PPE的设计上必须考虑适当的保护级别。
1.2 PPE的无害性
1.2.1 无危险和其他“内在”的有害因素
    PPE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排除危险和其他有害因素。
1.2.1.1 适用的构成材料
    PPE的材料和部件,包括其任何分解产品,不得对使用者的卫生或健康带来有害的影响。
1.2.1.2 与使用者接触的所有PPE部件的良好表面状况
    穿戴这些PPE后,与使用者接触或可能接触的任何PPE部件,不得有凹凸不平、尖缘、突出等可能过分刺激或损伤的现象。
1.2.1.3 对使用者的最大允许限制
    PPE对要做的动作,采取的姿势和感官上的感觉所作的任何限制必须减少到最低程度;PPE也不得引起对使用者或他人有危险的动作。
1.3 舒适和效果
1.3.1 PPE对使用者形体的适应性
    PPE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它能在使用者身上便于正确就位,并且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保持原位,且要考虑周围的环境因素,要做的动作和采取的姿势。为此,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使PPE尽可能最佳地适应使用者的形体,例如采用适当的调校和固定系统或提供适当尺码品种的PPE。
1.3.2 轻便和设计强度
    在不损害设计强度和效果的前提下,PPE必须应尽可能地轻便。
    PPE除了必须满足特定的附加要求以便对相关的危险(见本附录第3点)提供适当保护外,还必须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够经受住周围内在现象的影响。
1.3.3 供同时使用的不同型式或类别PPE的兼容性
    如果同一制造商销售若干种不同类别或型式的PPE型号,以保证同时保护身体相邻部位免遭混合危险,这些PPE产品必须互相兼容。
1.4 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
    在PPE投放市场时,制造商和/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拟定并提供注释,在注释中除了注明其名称和地址外,还必须包括下列所有的相关信息:
    (a) 储存、使用、清洁、保养、维修和消毒。制造商推荐的清洁、保养或消毒用品,在按照有关使用说明应用时,不得对PPE或使用者产生有害影响;
    (b) 在检验有关PPE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或级别的技术测试中所记录的这些PPE的性能;
    (c) 适用的PPE附件以及适当的备件特性;
    (d) 适合于不同危险程度的保护级别及相应的使用范围;
    (e) PPE或其某些组件的报废期限或失效期;
    (f) 适于运输的包装型式;
    (g) 各种标志的含义(见本附录2.12);
    (h) 适当时,按照本指令第5条第6款(b)规定,所用指令的编号;
    (i) 参与PPE设计阶段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编号。
    这些注释必须准确、全面,必须至少用目的地成员国的一种或几种官方语言提供。

2 对几种类别或型式PPE共同的附加要求
2.1 带有调节装置的PPE
    如果PPE装有调节装置,该装置的设计、制造必须保证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在使用者不了解的情况下发生调节失误。
2.2 将人体要保护的部位进行“围封”的PPE
    将人体要保护的部位进行“围封”的PPE,必须尽可能充分通风,以减少因使用它而凝聚汗水;如实际情况不允许,则必须尽可能配备吸汗装置。
2.3 脸、眼和呼吸道用的PPE
    脸、眼或呼吸道用的PPE对使用者的视野或视力的任何限制必须降到最低。
    这类PPE的视觉系统的光学临界稳定性必须与使用者较为仔细和/或较长时间的活动型式相匹配。必要时,它们必须经过处理或配备防止湿气形成的装置。
    供需要矫正视力的使用者使用的PPE,必须与配戴的眼镜或隐形眼镜相匹配。
2.4 易于老化的PPE
    如果已知某种新型PPE的设计性能受老化的影响很大,则投放市场的每件PPE产品或可更换组件上都必须永久性地标注制造日期和/或(可能的话)报废日期,以排除任何误解;这些信息还必须永久性地标注在包装上。
    如果制造商不能对PPE的有效寿命作出承诺,其注释中必须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以使购买者或使用者能考虑该产品的质量和有效的储存、使用、清洁、维修和保养条件,以确定合理的报废日期。
    如果PPE的性能明显迅速降低,可能是因为定期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清洁工艺而产生的老化所致,则制造商,如可能,必须在每件投放市场的PPE上加贴标志,指明在该设备需要进行检验或淘汰之前可进行的最多清洁次数;如做不到这一点,制造商必须在其注释中说明这种情况。
2.5 使用中可能被钩住的PPE
    如果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特别是在PPE被一活动物体钩住,从而对使用者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这种PPE必须具有适当的临界阻力,超过此值,则某一构件将会断开,从而排除危险。
2.6 易爆环境中使用的PPE
    预定在易爆环境中使用的PPE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考虑它本身不得成为会导致易爆混合物着火的电、静电或冲击感应电弧或火花源。
2.7 供紧急或迅速安装和/或拆卸用的PPE
    这类PPE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使装(或)卸所需时间减到最少。
    可在使用者身上正确就位或从其正确卸下的任何完整的系统,其操作必须简易迅速。
2.8 用于极危险场合的PPE
    由制造商随同本指令第8条第4款(a)所述的用于极危险场合的PPE一起提供的注释,应特别包括专供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使用的数据,这些人员有资格解释此类数据并保证它们为使用者所用。这些注释还必须描述为验证PPE调节正确并在使用者穿戴后PPE功能正常而采用的程序。
    如果PPE装有报警器,以便在达不到通常的保护水平时报警,则这种报警器的设计和安排必须能使使用者在销售PPE时说明的使用条件下察觉到警报。
2.9 装有使用者可自行调节或拆卸组件的PPE
    使用者为更换目的可自行调节或拆卸的组件,其设计制造必须保证不使用工具就能方便地调节、固定和拆卸。
2.10 用于同另一外接辅助设备连接的PPE
    如果PPE装有可与另一辅助装置连接的系统,则连接机构的设计制造必须保证它只能安装在适当的设备上。
2.11 装有液体循环系统的PPE
    如果PPE装有液体循环系统,该系统在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使它能够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管使用者的手势、姿势或动作如何,都可在被保护的整个人体附近进行充分的液体更新。
2.12 加贴一个或多个直接或间接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识别或认可标志的PPE
    加贴在这些型式或类别的PPE上、与健康和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识别标志或认可标志,必须优先采用协调相称的图形文字或表意符号的形式,并且在这些PPE可预见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完好,清晰可辨。此外,这些标志应完整、明确易懂,以防任何错误解释;特别是当上述标志包含字句时,则这些字句必须用使用该设备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表述。
    如果PPE(或一个PPE组件)太小,不能加贴整个或一部分必要的标志,则应将有关的信息标明在包装上或制造商的注释中。
2.13 采用衣服形式、能以可见信号表明使用者存在的PPE
    采用衣服形式、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必须以可见和单个信号的方式表明使用者存在的PPE,必须有一个(或多个)审慎定位的工具或器件,能发射具有适当的发光强度和光度学及色度学特性的直接或反射的可见辐射。
2.14“多种危险”PPE
    所有供使用者用于防护多种可能同时发生危险的PPE,其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特别要满足对每一种危险特有的基本要求(见本附录第3点)。

3 对特殊危险的附加要求
3.1 机械碰撞防护
3.1.1 掉落或弹射物体的撞击以及身体部位与障碍物的碰撞
    适用于这类危险的PPE必须具有足够的减震能力,特别要防止因为被保护部位被压坏或压穿而造成损伤,这种减震能力至少要达到一定的冲击能量水平,超过此水平,减震装置因尺寸或重量过大会阻碍PPE在可预见的穿戴期内有效使用。
3.1.2 跌落
3.1.2.1 防止滑倒
    为防滑设计的鞋,其鞋跟的设计、制造或配备附加零件,必须根据地面的性质和状态,保证具有令人满意的抓吸和摩擦粘着力。
3.1.2.2 防止从高处跌落
    为防止从高处跌落或产生的后果而设计的PPE必须装有一个能与可靠的锚定点连接的护身吊带(安全带)和固定装置。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使用者的垂直跌落减至最小限度,不与障碍物相撞,然而其制动力不会达到估计会发生人体受伤或使任何PPE组件撕裂或断裂,从而造成使用者跌落的阈值。它还必须保证在制动后,使用者保持在适当位置,必要时,等待救援。
    制造商在注释中必须特别明确指出下列一切有关信息:
    ——对可靠锚定点所要求的特性和使用者下方必需留出的最小净空;
    ——配带护身吊带和将固定系统连接可靠锚定点的正确方法。
3.1.3 机械振动
    为防止机械振动的影响而设计的PPE必须保证对处于危险中的身体部位充分衰减有害振动成分。
    这些振动传递到使用者身上的加速度有效值,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根据身体处于危险部位的最大可预见暴露值而推荐的极限值。
3.2 对身体一部分的(静态)压力防护
    为保护身体一部分抵御(静态)压应力而设计的PPE必须能充分衰减这种压应力的作用,以防严重受伤或剧痛。
3.3 防止肉体受伤(擦伤、射伤、割伤、刺伤)
    保护整个身体或身体一部分以防止机械造成的表皮损伤,如擦伤、射伤、割伤、刺伤等所用的PPE构成材料及其他成分在选料,或设计和装配时,都必须保证此类PPE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对擦伤、刺伤和割伤有足够的抵御力(参见3.1)。
3.4 防止溺水(救生衣、臂带救生圈和救生服)
    防止溺水使用的PPE必须能够使落入某种液体介质后可能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使用者尽快地浮上液面而不致危及其健康,并且能使使用者保持能呼吸的漂浮状态以待救援。
    PPE可以整个或部分地具有固有的浮力,或可用人工或自动排出的气体充气或口吹充气。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在不损害其操作良好的前提下,PPE必须能承受液体介质的冲击作用以及该介质中内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可充气PPE必须迅速、饱满地充气。
    如果可预见的特定使用条件需要,某些类型的PPE还必须满足一项或多项下列附加要求:
    ——它必须具有上述第2项所述的所有充气装置和/或一个光或声发信装置;
    ——它必须有一个钩住和缚住人体的装置,以便将使用者从液体中浮起;
    ——它必须适合使用者在可能穿着衣服掉人液体介质中或要求他侵没其中而遭遇危险的整个事故过程中能长时间使用。
3.4.1 助浮设备
    根据其可预见的用途,衣服应确保一定程度的有效浮力,穿着时安全可靠,并且在水中提供可靠的支持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这类PPE不得阻碍使用者行动自如,特别是必须让使用者能够游动或采取行动逃脱危险,或救助他人。
3.5 防止噪音的有害影响
    用于防止噪音有害影响的PPE,必须能将噪音衰减到使使用者感觉到的等效声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986年5月12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保护工人免受工作中噪音危害的86/188/EEC指令所规定的期限。所有PPE必须带有标签,指明该PPE所提供的噪音衰减水平和舒适值;若PPE本身做不到,则包装上必须加贴上述标签。
3.6 防热和/或防火
    用于保护全身或身体一部分免受热和/或火影响的PPE,必须具有适合可预见的使用条件的隔热能力和机械强度。
3.6.1 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
    适于防护辐射热和对流热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必须具有适当的入射热通量传导系数和充分的不可燃性,以排除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发生任何自燃的危险。
    如果要求这些材料或成分的外表面必须有反射功能,则其反射率必须适合于因红外辐射而产生的热通量强度。
    短时间用于高温环境下以及可能受到诸如大量熔化物质这样的高温产物溅射的PPE材料和其他成分,还必须具有足够的热容量以留住贮存的大部分热量,直至使用者离开危险区域并脱下其PPE为止。
    可能受到大量高温产物溅射的PPE所用的材料和其他成分,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机械减震能力(见3.1)。
    用于可能偶然接触火苗的PPE所用的材料和其他成分以及那些用于制造消防设备的材料和其他成分,还必须具有与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的相关危险级别相适应的不可燃性,当它们置于火焰中时,必须既不被熔化,也不会助长火势蔓延。
3.6.2 备用的整套PPE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在任何情况下PPE传导给使用者的热量必须尽量地少,以防穿着时处于危险的身体部位聚集的热量会达到令使用者痛苦或损害其健康的临界值;
    ——必要时,PPE必须阻止液体或蒸汽渗入,并且不得因其保护层与使用者之间的接触而造成烫伤。
    如果PPE装有利用液体蒸发或固体升华的方法吸收入射热的致冷装置,则这些装置的设计必须保证使释放出的挥发性物质排出PPE的外保护层以外,而不是排向使用者。如果PPE装有呼吸装置,则后者必须充分满足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对其指定的保护功能。供高温环境下短时间使用的每件PPE,其随附的制造商注释必须特别提供当其按预定用途使用时有关确定该设备传导给使用者的最大允许热量的一切数据。
3.7 防寒
    设计用于保护全身或身体一部分的防寒PPE,必须具有其销售时适合可预见的使用条件的隔热能力和机械强度。
3.7.1 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
    适于防寒用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必须具有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符合要求的低入射热通量传导系数。供低温环境下使用的PPE的挠性材料和其他成分,必须保持必要的手势和姿势所要求的挠曲度。
    可能会被溅到大量寒冷产物的PPE的材料和其他成分还必须具备充分的机械减震能力(本附录3.1)。
3.7.2 备用的整套PPE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在任何情况下,PPE传导给使用者的热通量必须非常低,以防在穿着期间在被保护的身体部位的任何地方,包括指尖和足尖聚集的寒冷达到令使用者感到痛苦或有害其健康的临界值。
    ——PPE必须尽可能防止雨水之类的液体渗入,并且不得因其防寒外层与使用者接触而造成冻伤。
    如果PPE装有呼吸装置,该装置必须能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充分满足对其指定的保护功能。
    短时间用于低温环境的每种PPE,其随附的制造商注释必须提供有关该设备传导给使用者的最大允许寒冷的所有相关数据。
3.8 防电击
    用于保护全身或身体一部分防备电流侵害的PPE,必须对使用者在可预见的最不利条件下可能遭受到的电压提供充分的绝缘。
    为此,这类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在其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保证在与现场相关的电压测试条件下测得的外保护层漏电流被减至最低限度,并在任何情况下低于与允许临界值相关的最大普通允许值。
    专门用于可能是带电作业的电气安装工作的PPE及其包装上,必须带有特别指明其防护级别和(或)相应的工作电压、系列号及制造日期的标志;在这类PPE的保护层外表面还必须留出空白,便于以后填写投入使用的日期和进行定期测试或检验的日期。
    制造商的注释必须特别指明这类PPE的专门用途和其使用寿命内必须进行的介电测试的性质和次数。
3.9 防辐射
3.9.1 非电离辐射
    用于防止非电离辐射源对眼睛造成急性或慢性损伤的PPE,必须能够吸收或反射绝大部分有害波长辐射能量,而不会过分影响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所需的可见光谱无害部分的透射,对反差的感觉以及对颜色的分辨能力。为此,针对每一有害波长,护目镜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其光谱透射系数能使通过滤光镜到达使用者眼睛的辐射能量照射密度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且绝不超过最大允许照射值。
    此外,这种眼镜绝不会因为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产生的辐射作用而受到损害或丧失其性能,并且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标有与其透射系数的光谱分布曲线相符的保护系数值。
    适用于同类辐射源的护目镜必须按其保护系数的升序分级,并且制造商的注释必须特别指明透射曲线,以便可以根据有效使用条件的内在因素,如与辐射源的距离和这一距离上辐射能的光谱分布等,选择最适用的PPE。
    制造商必须将有关的保护系数值标示在所有滤光镜样品上。
3.9.2 电离辐射
3.9.2.1 防止外界放射性污染
    用于保护身体全部或一部分防止放射性尘埃、气体、液体或其混合物伤害的PPE,其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在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保证该设备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有效地防止污染物的渗透。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或条件,可通过PPE保护层的抗渗透性和/或其他适当措施,如用于防止污染物反向散射的通风和增压装置,提供必要的防漏密封。
    对PPE所采取的任何去污染措施,不得损害这类设备在可预见的使用寿命内重复使用的可能性。
3.9.2.2 有限防止外部照射
    用于全面保护使用者防止外部辐照,或在做不到这一点时使之适当衰减的PPE,必须设计成只阻止弱电子(如β)或弱光子(如X、γ)辐射。这类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的在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能为使用者提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所要求的保护程度,同时不致因使用者的手势、姿势或行动受阻而延长受照射的时间(见1.3.2)。
    PPE必须加贴标志,表明构成材料的类型和厚度适用于可预见的使用条件。
3.10 防护危险物质和传染性媒介
3.10.1 呼吸保护
    用于保护呼吸道的PPE必须能在使用者处于大气污染和/或大气含氧不足的环境时,向使用者提供可呼吸的空气。
    PPE向使用者供应的可呼吸空气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获得,例如,通过防护装置或用具将污染的空气过滤,或通过管道从未污染空气源输送。
    此类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的在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能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保证使用者在穿着期间呼吸适当和呼吸卫生。
    面罩的防漏密封性和吸气时的压降以及使用过滤装置时的净化能力,都必须使来自污染大气的污染物渗透率降低至无损于使用者的健康或卫生水平。
    PPE必须加贴制造商的识别标记和给出该类设备特性的具体细节及使用说明,以便使受过培训合格的使用者能正确使用这类PPE。
    在使用过滤装置的情况下,制造商的注释还必须指出原封未动的新过滤器的保存期限。
3.10.2 防止接触皮肤和眼睛
    用于防止整个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接触危险物质和传染性媒介的PPE,必须能在其投放市场时(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防止上述物质通过其保护层渗透或扩散。
    为此,这类PPE的构成材料和其他成分的在选择或设计和安装时必须尽可能保证在必要时的完全防漏密封性,以便可以允许每天和长时间使用,或如做不到这一点,则需要以限制穿戴时间来适应有限的防漏密封性。
    若由于PPE的性质及其可预见的使用条件,某些危险物质或传染性媒介具有高渗透力,致使该PPE提供的保护期限缩短,这类PPE就必须接受标准测试以便根据其效果予以分类。被认为符合测试规范的PPE必须加贴标志,以特别指明测试所用物质的名称,若做不到这一点,则指明其代号以及相应的标准保护期限。制造商注释还必须特别包括对上述代号的解释(如有必要),标准测试的详细说明和有关确定可预见的不同使用条件下最大允许穿戴时的所有信息。
3.11 潜水设备用安全装置
3.11.1 呼吸设备
    呼吸设备必须能够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并特别考虑到最大的潜入深度,为使用者提供一种可呼吸的气体混合物。
3.11.2 根据可预见的使用条件的要求,这类设备必须包括:
    (a) 保护使用者抵御因潜入深度而产生的压力和/或寒冷(本附录3.2和3.7)的衣服;
    (b) 及时提醒使用者可呼吸的气体混合物即将耗尽的警报器(本附录2.8);
    (c) 能使使用者返回水面的救生衣(本附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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