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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要作用
及提高认证有效性的实践
作者:中汽认证中心 黄学平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4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是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启动的。由于当时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重复认证等问题。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制度。对此,各界强烈要求尽快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认证认可制度。为此,国务院决定将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的境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种强制性认证制度,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点、模式和法律法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于具有科学性和公证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对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正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标志分为四种:安全认证标志;消防认证标志;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电磁兼容标志。

    2、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具体的组合模式为: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样或送样检测;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获得认证后的后跟踪检查。

    3、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等54个法律法规性文件。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要作用

    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涵盖21大类150种产品。截至2005年6月国家指定的1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累计发证书178621张,获证企业36702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详见附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1、保证了多项涉及公共安全、人员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

    2、加快了多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更新和修订进程,推进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步伐,提升了相关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3、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使优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4、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简化了进口商品商检通关手续,使商品进口程序便捷,有效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6、便于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为消除国家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得到国外客户认可,成为货物验收凭据。

    7、为我国政府机关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有效支持。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产品等实物的许可逐步交由专业技术鉴证类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8、促进了认证、检测等技术鉴证类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发展,有效提升了认证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三、强化管理提高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

    认证有效性是强制性认证的生命力所在。只有认证有效性得到保证,强制性认证的证明作用才能得到真正体现,强制性认证的结果才会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采信。

    保证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需要从强制性认证制度建立、实施、自律、监管等方面采取措施,即建立的认证制度科学合理有效、认证实施活动规范有效、行业自律约束有效、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管理有效。

    1、建立科学合理的强制性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科学合理是保证认证有效性的前提,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应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即该项制度的规则制定、组织管理、行政监管执法由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产品评价则交给技术鉴证类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由其对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指定技术鉴证类服务机构独立运行机制,形成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独立的工作机制。

    2、认证机构实施规范有效

    国家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是保证强制性认证制度有效实施的操作者和主体。认证机构应注重社会效益并担负起社会责任。认证机构对自身的要求应做到“五个到位”:一是从业人员的意识到位,包括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到位,人员对认证的政策和规范应该清楚;三是文件化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到位,并不断改进完善质量体系,执行规范一致;四是监督到位,认证机构应该有自我监督机制;五是创品牌意识到位,要树立认证品牌意识。中汽认证中心作为国家认监委首批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自2002年5月1日开展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以来始终坚持 “客观公正,依法认证,科学管理,确保质量”的质量方针。时刻牢记国家赋予实施强制性汽车产品认证重要工作职责,特别注重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1)中汽认证中心注重教育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意识素质到位

    我们始终强调对从业人员不断进行强制性认证政策法规和专业方面的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中汽认证中心依法认证的履责能力。3年多来,我们以多种方式举办各类学习班和培训班共培训认证人员、认证企业管理人员约600多人次。对《汽车产品认证审查员教材》进行全面修改,通过不断的教育培训,使中心工作人员加深了对3C认证各项政策和规则的理解,提高了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在2005年CNAT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查员重新注册工作中,中心对申请的检查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筛选,上报CNAT的83名检查员均一次通过了国家认可的资格审查。

    (2)中汽认证中心强化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性,中心对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进行了相应调整完善。增设了技术部,主要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保证认证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同时在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变更时,策划和组织变更措施计划的实现。中心组织力量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就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专题宣贯、内部自查和内部审核,使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完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切实保证中心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3)中汽认证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满足企业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与认证企业的利益直接相关,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产品开发速度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认证企业普遍对认证时限十分关注。在不降低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强化用户服务意识,缩短认证工作时限是我中心认证工作的着眼点。为此,中心在受理岗位设置上进行了调整和分工。设立境内受理、境外受理,获证企业管理(包括监督、扩项、变更、复评等)等不同岗位,建立了按委托方不同、项目性质不同的更为专业化的工作机制,同时,适当调整了认证工作流程。并按认证工作流程图编制了工作时限控制图表,在图表上两节点之间测算出时限,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的人员职责清晰、时限明确,认证工作的时效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同时,中心实行了首问责任制、“红口袋”运行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改进,中心已经基本实现了认证时限方面的目标:原订“工作日”目标已变成“自然日” ,原目标90天减为内控70天。

    (4)中汽认证中心严格履行职责,实施内部监控到位

    为保证认证工作有效性,中心安排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认证人员充实到认证决定的各个岗位。在审核部设置了评价、审查专职人员。同时规定了对于认证报告必须经3个以上专家组成员审查签字以及技术管理者签字的工作程序,完善了自我监控机制。

    3.认证行业自律约束制度

    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是认证行业发展的需要。2005年9月27日,认证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已正式成立。通过机构的广泛参与制定规则,共同遵守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律监管,维护运行机制,增强执行“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行为规范和提高认证有效性的自觉性。

    4.国家监督管理到位是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的保障

    认证服务机构行业自律、认可监督、同行评议、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督等几方面结合,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一方面是对指定的强制性认证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认证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评议。第二方面是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管。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第三方面是对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管。

    由于中汽认证中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心手册和程序文件,充分发挥中心汽车专业和人力资源的优势,在国家历次对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监督、评审和现场检查中都受到好评。我们将继续完善认证工作机制,改进流程、提高效率,加强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中汽认证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树立中汽认证中心诚信至上的认证品牌意识,为社会各界共享认证成果提供方便。同时,进一步努力提高中国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促进国际互认早日实现。

附表:获3C证书企业和证书统计表

`省份

获证企业

数量

获证数量

北京

1314

7590

天津

639

3182

河北

1118

3353

山西

192

450

内蒙古

50

247

黑龙江

200

758

吉林

176

1501

辽宁

784

3239

新疆

165

513

甘肃

88

435

青海

14

43

宁夏

55

134

陕西

288

1363

西藏

4

81

云南

169

432

贵州

96

417

四川

763

3344

重庆

368

4076

省份

获证企业

数量

获证数量

河南

652

2760

安徽

478

2854

江西

224

863

湖南

490

1758

湖北

410

2274

广东

10124

43784

广西

205

889

海南

30

92

山东

1934

9803

上海

3162

17252

江苏

3356

16931

浙江

5975

25830

福建

734

3766

香港

341

1739

澳门

1

4

台湾

438

4484

境外

1665

12380

合计

36702

17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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