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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规则与贸易便利化谈判
来源:国门时报     日期:2007/2/24 8:19:46
 

  透明度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确保各成员贸易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减少乃至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实践《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经验证明,WTO透明度规则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公布、通报与咨询。

  “公布”是指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有效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决议等都要公开。所提交公布的媒体,由各国选择,基本上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纸质媒体可以是出版物、报纸、杂志、手册等,但至少应有某个固定的官方出版物连续刊登上述法规性文件。电子媒体可以是网站、网页、电子邮件、光盘等,但基本应有固定的网站连续刊登相关信息。自WTO于1995年成立以来,各正式成员较好地以各种方式公布了本国/地区的技术法规和相关文件。

  “通报”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决议等,在草案完成之后、正式批准生效之前,根据成员所提出的意见还有机会进行修改,这时,可以将文件草案以WTO规定的格式和适用的WTO工作语言,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并给予其他成员不少于60天时间的评议期,无歧视地允许他们提出评议意见,并对评议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WTO秘书处将所收到的通报散发给WTO各成员,各成员可以自愿地提出评议意见。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通过WTO秘书处发出的TBT、SPS通报约1.4万项。这些通报,对各成员及早了解进口国/地区法规中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通报的评议工作,更能引起各界关注。某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法规文件,例如欧盟长达1100多页的《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即REACH法规,各成员提出的评议意见达6400多条。根据各国意见,欧洲议会已将该法规作了较大精简,其篇幅被压缩到约670页,为今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了解该法规提供了便利。

  “咨询”是指WTO各成员要建立国家咨询点,代表中央政府受理来自WTO其他成员境内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乃至个人的合理询问,并根据他们的请求,提供答复意见或提供相关文件。咨询的内容,涉及本国公布或通报的法规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后,每年接收的TBT、SPS咨询近1000项,为政府机构和广大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服务。

  作为一项多边贸易规则,透明度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协定,适用于WTO所有成员。

  贸易便利化谈判是WTO多哈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领域。在组织机构上,总理事会成立了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按时间表定期会晤。在谈判内容上,主要致力于澄清和改善《关贸总协定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程序与规费”、第10条“透明度”等的相关规定。谈判本质是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官方规定和协调贸易相关程序,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增强工业竞争力,保证每个成员不受非法贸易活动的损害。WTO所有成员均派代表参加了该谈判活动。

  贸易便利化谈判进展迅速。2004年10月12日,世贸组织贸易谈判委员会成立贸易便利化谈判组。2004年11月15日谈判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到2006年6月,已召开14次谈判会议。各成员针对谈判内容提出100多项议案,透明度规则成为十分活跃和内容丰富的一部分。在透明度规则方面,GATT1994第10条作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

  1.以易于获得的方式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涉及进出口贸易法律、法规、决议和行政裁决;

  2.公布与其他成员签订的涉及贸易政策的协议;

  3.未公布的上述措施不得强制执行;

  4.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决议和裁决;

  5.根据WTO规则及时复审并调整其进出口贸易相关政策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6.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上述法规性文件的完整信息。

  根据GATT1994第1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谈判中提出了100多项议案。在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10条方面,各成员提出大量建议,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各方面:

  1.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或影响货物贸易的法规:其中包括所有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决议、裁决和其他措施;与跨境贸易相关的进出口和过境程序、规费和费用信息,海关和其他边境机构的相关程序;上诉程序包括上诉的标准时间和条件;与其他成员签署的上述内容的协议;海关履行WTO承诺的管理计划;有关上述内容的修改情况等。

  2.公布惩罚条款,未公布的不得使用。

  3.所有公布的内容均应上网。

  4.通报新制定或修订的贸易法规,WTO秘书处将通报传递到各利益相关方,并将通报信息在WTO网站上公布。

  5.设立国家咨询点/单一联络点,提供所有相关措施和信息,WTO秘书处负责维护各成员咨询点名录,提供24小时免费网站服务。

  6.创建WTO“贸易便利化”官方网站,各成员向WTO提交可查询相关详细和更新信息的网站名单。

  7.在贸易法规的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

  8.无歧视地给其他成员允许政府或私人机构对新制订的进出口管理或货物过境规章程序进行预先咨询和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对可能产生商业影响的海关规则、程序和政策草案提出评议意见,要考虑这些意见;紧急情况下,可免除评议程序。

  9.要说明政策目标,寻求评议意见应附以相关法规政策目标的说明,要公布所制定法律法规拟达到的预期立法目的,公布行政决议的法律依据。

  10.应建立上诉制度,允许对海关或其他进出口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在申诉期间,应允许当事货物过境。

  透明度规则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实现WTO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宗旨无疑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但要在149个WTO成员中就透明度规则达成一致绝非易事,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履行WTO规则的义务要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严酷,都给谈判带来重重的困难。谈判过程中,时刻不应忘记WTO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则,必须考虑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WTO已经有了执行TBT协定和SPS协定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既来自发达成员也来自发展中成员,实践证明,透明度规则的执行将给所有成员带来收益。实现谈判的成功,还需要继续努力,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信息交流,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已经并必将为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成功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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