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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二〇〇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司     日期:2005/8/24 20:55:2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发改盐业函[2005]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换发
二〇〇六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广东省盐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食盐批发许可证》是食盐专营的重要手段,通过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食盐流通渠道,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对维护食盐专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按规定,2004年1月1日换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将于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现就换证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发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许可证分为《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两种。从事食盐正式批发业务的企业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均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全国统一印制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及转(代)批发业务。
    三、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对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此次不予换发新证。
    四、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领取发证工作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办理。
    五、各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求数量,领取2006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
    六、各省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发放许可证的实际情况,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连同电子版送交中国盐业总公司汇总,由中国盐业总公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工业司子网站“盐业工作”专栏下载。
    七、2006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管办应加强对各食盐批发企业(含转代批发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也将不定期对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抽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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