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制定现代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国家之一,随着其法制建设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建立起结构完整、措施多样、功效显著的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个体系在保证国内生产食品安全可靠的同时,也对入境食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其他安全要求,对其他国家对日食品出口产生了巨大的壁垒作用。
2.日本关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和《饮食业营业取缔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饮食品种,还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例如:《牛奶营业取缔规则》、《清凉饮料水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饮食物添加剂取缔规则》、《饮食物器具取缔规则》等。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日本的食物,构成了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技术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形的层级结构。
2.1《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是由日本政府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而制定的,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并帮助改善和促进公众的健康。因此,该法在适用国内产品的同时,同样也适用于进口产品等。该法禁止出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设备、食物容器及包装必须符合的标准。如果进口食品未达到这些标准,则不允许进入日本。
近年来,日本相继发生了雪印事件、0157中毒事件、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高度关注食品安全。为此,日本政府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以及《侬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不仅提高了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与卫生要求,增加了限制项目,而且强化了进口食品的检查制度。
2.2《食品安全基本法》
在经历了2001年爆发的疯牛病影响以及后来数量众多的食品错误标签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日益增强,要求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为此,日本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管理体制,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并在吸取雪印乳品公司教训的基础上,于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2003年5月16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表明日本人迅速地接受了欧盟首先倡导的在整个食品链上保证食品安全的理念,也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食品安全控制系统,保证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
3.日本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
3.1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AL),那时仅对5种农药设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对161种农药设定了8000个最高残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其中,对蔬菜类制定的农残限量(MAL)最为齐全,达3728项,包括十字花科、薯类、葫芦科、菊科、蘑菇类、伞形科、茄科、百合科等蔬菜品种。
2003年4月,日本实行农药和动物药品残留“临时标准制度”。规定可以禁止销售或进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残留量标准,但残留超过一定数值的食品。2003年5月,日本厚生省新制定了11种,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标准,提高了残留标准要求,保留了菠菜毒死蜱0.01ppm这一农残标准,取消部分产品的具体残留标准,改为“临时标准制度”。
对畜产品和水产品则制定各种抗生素、激素以及有害微生物的限制标准。日本对动物源食品的检测项目多达30项,涉及微生物、农药残留等诸多方面。
3.2肯定列表制度
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而按照日方法律规定,对于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某种食品中含有该物质,也允许其在日本销售。由于日本大部分农产品依靠进口(60%左右),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进口农产品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陷入对食品安全性的极度不信任状态。为此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农药取缔渤,加强对未登记农药的取缔和处罚。劳动厚生省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限量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
在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日方对71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O.01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这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差别。该制度已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的第三年(2006年5月29日)生效。这个制度的实施会给我国对日食品出口形成更大的技术壁垒。
3.3独特的JAS农产品规格制度
所谓规格,实际上就是相关产品的品级标准。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甚为严格。日本政府制定的日本农业标准(JAS)就是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规格的内容一般包括使用范围、用语定义、等级档次、测定方法、合格标签、注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认定的技术标准等。日本已对393种农林水产品及食品都制定了相应的规格,如面类分成8种规格、油脂分成6种规格、肉制品规格多达20多种。符合进口规格的农产品必须贴上.TAS标志,才能在日本市场上销售。这些严格的规格要求堪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
4.日本关于食品安全的合格评定
4.1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外国进入其境内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日本在绿色检疫制度方面,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日趋严格。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日本植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检疫法》以及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发表的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的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4.2项目庞杂的检验要求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目前在各口岸对食品进口严格把关,采取了三个不同级别的进口管理措施:(1)进口监督;(2)指令性检验;(3)全面禁止进口。根据对进口食品监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情况出现的数量和程度决定采用相应的检查手段。具体程序是,对来自同一制造商或加工厂商的进口食品检查中发现一次违规,就要对其进口食品的监测提高50%。如果在提高50%后出现了第二次违规,则启动指令性检验措施。按照规定,进口商需要支付进口货物100%的检查费。所有进口货物要停靠港口等待出检结果。
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入日本的同一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对限制进口的产品还有针对性地实行复杂的检验手续。如日本对中国大米进行的残留物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到目前的123项,对茶叶的检测项目从70多项增加到142项。
日本在进口水产品时,由指定机构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及大肠杆菌等近30个项目的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通关。
4.3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
日本政府《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修正案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制造、加工、进口的加工食品都要执行新的商品明确标记制度,其标记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作原材料、包装容量、流通期限、保存方法、生产制造者名称(进口产品还要表明进口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详细地址。这项制度被简称为“食品身份证制度”。
即产品履历跟踪监视制度,要求生产、流通等各部门广泛采用条码技术、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等的电子标签,详细记载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各种数据。
食品身份证是日本政府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质量认证制度。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牛肉身份认证制度。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在2005年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要求凡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都必须加贴认证标志。
2001年4月1日,日本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等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的要求,该法要求对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每年都要修订。
4.4苛刻的标签标志制度与包装要求
自2002年4月1日起,日本政府要求在日本市场所有出售的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原产地。从同年7月1日起,要求在日本市场上出售的各类新鲜水产品、肉类和新鲜蔬菜类产品都必须实施明确的标记制度。销售者对其出售食品的原产地、化冻(或是生鲜)和养殖地都要标示出来。日本水产厅的水产标识检讨会在2003年6月17日正式公布了对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的最新规定,其中对原料原产地的要求,由现在的6种水产品扩展到9种。
《食品卫生法》要求聚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
4.5食品企业注册
日本不仅对入境食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而且还将对食品安全的控制延伸到源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这也是其《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全程控制食品安全理念的实现。例如,鳗鱼是日本人民喜爱的食品,我国是日本主要的鳗鱼供应方。日方要求所有向日本出口鳗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即对加工企业的加工工序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审核认证,只有取得认证的企业,其加工的产品方能进入日本市场,且注册的有效期仅为3年。
5.结论
依据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大三角模型分析,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具有框架完整、要素丰满、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的特点。关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以对食品及其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和对要求符合性的验证维系在一起。 同样,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也不是数学上的奇点,而是有其自身结构的,它们组合在一起,形成无数个三角形,这正体现了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体系的复杂性和立体结构。
在技术法规顶点上,《食品卫生法》的作用是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基本法,位于金字塔结构的顶层,与之配套的《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饮食业营业取缔法》等法律法规位于金字塔结构的第二层;其下,《牛奶营业取缔规则》、((清凉饮料水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饮食物添加剂取缔规则》、《饮食物器具取缔规则》等规章制度及各部门的管理条例依次形成了金字塔的层级结构。
标准顶点与合格评定程序顶点也都可以解析成多子元并行的树形结构。而且,TBT协定的定义中所列举的9种合格评定程序及其组合几乎全有应用,从而使得其结构极为复杂。
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样性源自体系中各构成要素外延的广泛性和相互组合的灵活性。在现实中,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及其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多种多样的,技术壁垒的多样性则源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样性。
对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解析表明,体系的完整性和构成要素的关联性越强,其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进入的壁垒作用就越强。因此,任何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都要考虑到与其他措施的关联性,也就是说有这样一个三角形在心中。措施之间不配套就不可能发挥要素间的协同作用。这是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我国建立健全自己的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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