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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三大壁垒及应对策略
来源:商务部研究院 《国际经济合作》 第5期     日期:2004/11/15 18:20:19
 

    我国对外贸易在中国加入 WTO 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2003 年中国贸易总额达到8512.1 亿美元,名列世界第四。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上升 , 出口扩张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和牵制 , 也决定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矛盾将长期存在 , 并外在反映为进口国对我国出口采取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从当前国内外的情况分析 , 我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 ,将会遭遇到反倾销、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这三种贸易壁垒交叉使用的严峻局面 。 因此 ,积极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种限制措施 , 妥善解决我国出口增长引发的有关纠纷是当务之急。

  反倾销的困扰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 WTO 规定的反倾销宗旨来看 ,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 ,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但时至今日 , 反倾销法的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 ,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由于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且不易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 ,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办法而被频繁采用 , 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有效法律武器 。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 大受害国 。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 世界上平均每6-7 起反倾销案件中 , 就有
1 起针对中国产品。据统计 , 自 1979 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 , 截至 2003年底 ,全球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有 540 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近年来 , 我国产品正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 ,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类别。

  有关专家预测 , 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到 2005 年将达到高峰。其原因主要有:

  1.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对其他国家构成较大的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对外贸易以年均 15% 左右的速度增长 , 不仅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而且比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高出 近 8 个百分点 。 2003 年 , 我国外贸进出口高达 8512.1 亿美元 ,比上年净增 2304 美元 , 增长了 37.1% 。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同类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 , 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 , 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 ,
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 ,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 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冲突 , 这必然使得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

  2. 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长期以来 , 我国企业竞争手段单一 , 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 , 同行竞相压价 ,以低价求胜 , 这种局面未来几年不会有大的改观 , 首先 , 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加速放开 , 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 , 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生产成本差异较大 , 企业行为不规范 , 以及出口市场相对集中等多方面原因 , 必然发生出口经营秩序混乱、削价竞销的现象 ; 其次 , 未来几年 , 我国制造业产品也将达到升级换代的高峰 , 巨大的生产能力也需要国际市场消 化 ; 另外 , 根据 WTO 协议 , 到 2005 年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到一个新的水平 , 许多国际企业都将采取价格竞争策略 , 这意味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都将达到高潮 , 而中国企业惯用的降低价格策略必将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 , 反倾销也将随之达到一个高峰。

  3. 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将导致反倾销的频繁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 WTO 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 WTO 的 15 年内仍然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 ,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是否属于倾销 , 要用替代国产品的价格衡量 , 这是我国在反倾销上面临的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现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政策有一些微小的变化 , 如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 , 但我国在应诉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时 , 仍然面临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苛刻条件。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极大地刺激了这些国家的企业不断申请反倾销调查 , 决定了我国在未来还会遇到数目较多的反倾销 。

  4. 国际上以公平贸易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 , 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 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取消 ,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广泛使用 ,反倾销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再加上目前世界整体经济形势不好 , 一些国家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的压力 , 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取悦国民。另外 , 一些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需要保护 , 使用反倾销手段将是保护这些产业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特保措施”将成为最大隐患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我国政府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加入协议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承诺,“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就是说,凡是WTO成员都可以在我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即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制定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规,发起特保措施调查。

  另外,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根据该规则,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WTO成员国市场造成扰乱,该成员国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

  由于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WTO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纷纷出台,这些立法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据统计,已有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条款。

  目前,针对中国入世协定书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最大的隐患,由于“特保”操作方便,弹性较大,导致其他国家频繁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入世后的短短两年时间里,中国企业已经至少遭遇七起“特保”案例。虽然这些案件有的最终没有立案,但却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未来十年,特保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大的隐患。主要因为:

  1.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给中国企业的应对和抗辩带来了困难。

  2.特保措施中包含“贸易转移”的概念,即由于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限制措施,使该进口国面临从其他国家转移的大量中国产品的威胁,进口国可以进行调查。这样,一个WTO立案调查,便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将对中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造成相当的影响。而一旦WTO成员纷纷立案进行特保措施调查,中国企业将陷入疲于应付、出口无路的境地。

  因此,特保措施是悬挂在那些出口势头强劲的中国产品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出口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随时可能招致进口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意识到其危害的严重性,那么“特保”就会像“反倾销”那样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技术贸易壁垒将成为最重要的障碍

  所谓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落篱不断拆除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技术贸易壁垒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技术贸易壁垒一方面具有合法合理性,即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另一方面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付国外产品,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

  技术贸易壁垒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两种:

  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使外国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方面,德国等西方国家从1994年起陆续立法禁止118种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否则产品将被全部扣留或销毁,这使我国现有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出口中断。

  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等措施,使进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而且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进而丧失价格优势,与直接的市场准入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我国近年来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这种壁垒,这已经对我国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可以预见,技术贸易壁垒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障碍,成为国外技术优势对付中国成本优势最有利的武器。主要原因是:

  1. 我国贸易伙伴主要集中于美、日、欧盟这三个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

  据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目前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积极实施者,绝大多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将不得不直面技术贸易壁垒的威胁。

  2.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出口占主导地位,而附加值高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占次要地位。随着全球质量水平和档次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提高。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难以与国际水平接轨。

  3.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同时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企业不了解对外贸易中的国际标准,对进口国的技术限制知之甚少,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出口面临很大的困难。

  面对壁垒 积极应对

  反倾销、特保和技术贸易壁垒三者相比较传统的贸易壁垒而言,更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和运作上的复杂性和歧视性。他们都是打着冠冕堂皇的幌子,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各国都通过立法确定了这些措施合法的地位,相对于直接的明显的贸易障碍,更不容易应付。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惕,认识到三者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创造一个更公平更有竞争力的环境。

  1.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特保和技术壁垒必然会增加,因此,我国应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如欧盟CR标准从1998年酝酿到2002年出台,经历了将近4年的时间,如果国内打火机生产企业在四年前就对即将制订的标准有所了解,就有可能在其通过之前做出反应,改变被动的局面。同时,有效的预警机制可以帮助我们对国外可能实施的反倾销调查、特保和新的技术法规时有所估计和预测,提醒企业及时进行价格自律,并做好相应的准备。一旦国外发起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或特保,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就可以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出口经营秩序。

  未来,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规范经营秩序成为外贸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无论是反倾销还是特保,都是因为出口商品价格低,甚至许多技术贸易壁垒也是由于产品价格过低而造成的,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服务协调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可通过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制定有关行业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引导出口企业调节出口数量与价格,并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尽可能将隐患消除在境内,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运用科学的手段强化监管制约,采取海关审价和预核签章等办法,遏制低价竞销行为。另外,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对个别企业的恶性竞争,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秩序的正常化。

  3.进一步健全“四位一体”应诉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在总结多年指导应诉经验并在充分借鉴WTO成员应诉工作的有效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商务部及时向中介组织和企业提供案发前的预警信息和立案后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法律支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涉案企业进一步传达相关内容,并负责与商务部、中介组织和商会的协调;中介组织作为利益集团代表成员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四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相互通报情况并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商会代表企业并和企业一起积极参加后续的应诉。“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的建立旨在创造政府、企业及中介机构在相互关系上实现有效互动,并在这种机制中客观促使企业和中介机构加强自律,实现应对工作由事后被动应诉向事先主动预防转变。今后,应逐步健全该应诉机制,有效地应对国外的贸易壁垒。

  4.把跨越技术壁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跨越技术壁垒,重点打造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坚盾”和“利矛”,从短期来看,首要任务是打造技术贸易的“坚盾”,即构建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对策体系。首先需要我们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同时保持对国外技术标准的高度敏感性,对拟议中的标准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其对我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是否具有贸易壁垒的性质,尽早介入,力争在标准制定初期便打掉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从长期来看,我们根本的任务是打造应对技术壁垒的“利矛”,即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是最终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保证。从长远来看,提高产品档次不仅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也不仅是出口的需要,更是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企业要及时了解国际标准和出口市场的技术要求,要特别重视工艺技术创新,要善于引进发达国家的最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与协调工作,争取将中国具有优势项目的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中,变被动为主动。将这种“坚盾”和“利矛”的配合使用,相互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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