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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6/5/9 15:39:46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扩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化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应用和实施,支撑新型城镇化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落地,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促进新型城镇化规范有序发展。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领域

  重点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市功能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培育、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机制完善、投融资机制创新,智慧城市、绿色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多规合一、地下管廊、产城融合、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协调发展等单个或多个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

  (二)主要任务

  1、构建体系。根据各地自然环境、人文习俗、经济水平等因素,以及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需求,因地制宜,选择试点相应领域,建立与本地城镇化相适应的新型城镇化相关领域标准体系。

  2、制定标准。加强适应本地区城镇化建设需求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提高城镇化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地方标准,进行提炼,及时转化为行业、国家标准。对已制定和正在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对比验证,及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提高国家、行业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宣贯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标准化水平,提高标准实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重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提高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4、完善机制。加强标准化支撑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标准化有效对接试点工作、服务支撑试点的工作模式和机制。

  5、总结推广。对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标准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是城市(区、县、镇)人民政府,优先考虑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地区作为试点单位进行申报,并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

  (二)试点时间。2016年下半年开展试点,到2018年年底完成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标准项目,并形成一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示范城市;2019年起,对试点成效突出、推广价值明显的试点经验和标准项目,在总结提升基础上全面有序推广。

  四、申报程序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确定拟推荐的试点单位(原则上一个省不超过两个),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国家标准委。

  (三)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并联合印发。

  联系人:田昭莹 电子邮箱:tianzy@sac.gov.cn

  联系电话:010—82262906 传真:010—82260717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农村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附件:1.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2.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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