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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的函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日期:2016/4/19 10:39:1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的函
建办标函[2016]31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下达了标准复审和强制性标准体系编制任务。现将2016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根据“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总体要求,现行强制性标准逐步向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并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范围内;现行推荐性标准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非公益类标准逐步转移为团体标准。
  (二)工作范围: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目录见附件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标准批准部门梳理并确定目录)。

  二、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住房城乡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统称组织单位),负责各自领域的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的组织工作。各组织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要求通知到各主编单位。
  (二)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可以采取会议审议、书面审议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可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等。主要审议内容为:技术先进性、强制性条文的合规性、转化为团体标准的可行性等。审议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转移为团体标准”4类。
  (三)各主编单位填写《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审议意见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送组织单位。
  (四)各组织单位对每项标准审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暨整合精简处理意见,填写《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各项标准的《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审议意见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寄送我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寄送电子版)。
  (五)各组织单位应结合本次标准复审,同步开展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本领域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初稿)寄送我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寄送电子版)。
  附件电子版可登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下载。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涛   周晓杰
  电  话:010-5893392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邮  编:100835
  邮  箱:yaotao@mail.cin.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1.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目录 
    2.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审议意见表 
    3.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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