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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6/4/6 15:40:17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
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有效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标准委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规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基地总体上分为区域和领域两大类。区域创新基地主要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领域创新基地主要服务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的发展方针、政策,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总体规划和申报指南;
    (三)批准创新基地的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
    (四)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创新基地所在领域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支持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和建设创新基地;
    (三)指导创新基地的运行,协调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第八条  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支持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和建设创新基地;
    (三)协助开展创新基地论证、验收、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指导创新基地的运行,协调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第九条 创新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开展辖区内创新基地的论证、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协调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第十条 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做好创新基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设立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创新基地咨询与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创新基地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创新基地论证、验收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日常管理的支撑工作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基地申报、验收、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
    (三)提出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负责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制定创新基地总体规划,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布局。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创新基地总体规划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支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申报区域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经验,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申报领域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行业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指南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方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向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推荐。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申报方案并提出明确意见,向国家标准委推荐。行业协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申报方案。

    第十八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论证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明确的意见。申报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筹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批复文件,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收到批复筹建文件3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开展工作。筹建过程中,创新基地申报单位可暂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筹)”(注:“×××”为创新基地所在地或(及)领域,或以国际标准化工作为主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名称)的名义开展工作。创新基地筹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提交工作报告。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标准委;经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的创新基地,其验收申请由行业协会报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准成立。未通过的,由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创新基地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主任原则上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基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创新基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当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基地以满足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带来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区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为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提供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创新基地可接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开展国家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创新基地可在本领域(区域)范围内组织申报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创新基地应当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第四十条   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给予标准化技术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

    第四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四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下设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第四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基地变更名称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报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水平与实际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第五十条  对评估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创新基地,国家标准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新基地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

    第五十二条  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本地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并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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