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保健食品的标签标志要求
日本对保健产品也是既有强制性标签要求,又有自愿性标签要求。有关强制性标签要求如下所述:
--如果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有包装或容器,则根据《食品卫生法》、《JAS法》和《计量法》,必须在标签上 列出产品名称、组成成份、食品添加剂、净重、有效期、存储方法、原产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食品卫生法》对24种含有过敏原的食品要求贴附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签。其中对含有小麦、荞麦、 鸡蛋、牛奶、花生等五种过敏原的食品要求贴附强制性标签。
--《食品卫生法》和《JAS法》规定对于由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大豆(包括青豆和豆芽)、玉米、土豆、菜 籽、棉籽及由它们加工制成的食品为主要成份的保健产品,必须贴附转基因标识。
--根据法律,为了促进分类回收,对特殊容器和包装要求具有识别包装材质的标签。如纸制或塑料包装材料。
除强制性标签外,对保健食品还有一些自愿性标签要求。
--根据《JAS法》,对有机农产品和加工过的有机农产品制定了特殊的JAS标准,只有符合此标准的产品才允许在其标签上带有“有机”字样和标识有机JAS标志。
--根据基于促进健康法的营养标签标准,对保健食品的营养成份有标签要求。
--声明有保健作用的食品的标签要求。如:对指定作为声明有保健作用的产品必须贴附具有营养功能声明食品和特定保健用食品等标签。
--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如:病人用食品和老年人用食品等。
--自愿性工业标签。对于满足日本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协会制定的安全、卫生和标识内容标准的食品可以贴附许可的标签,即JHFA标签。
4.结论 通过对日本工业产品及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制度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是如何充分利用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建立起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从而推断出这三要素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协同作用机理,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4.1 WT0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三要素,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通过产品维系在一起的。任何单一要素本身都不能完全起到一个WTO成员对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预期的作用,三要素之间相互依存、配套使用、协同作用、缺一不可。在上述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三要素之间具有非常强的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
4.2在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影响中,三要素并非同时、同地发挥着同等的作用。而是由各WT0成员依据产 品的不同、风险的不同和贸易政策的取向而有所选择地突出某一要素的作用。
4.3对于不同产品领域,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的应用各有侧重。对于有特殊安全要求的产品、对环保和能耗影响大的产品以及与计量有关的产品等,多采用强制性规定,即采用技术法规的方式;而对于安全性要求小的产品,对于产品的质量等要求则多采用自愿性规定,即采用标准的方式。
4.4对于技术法规,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较为严格;而对于标准,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较为宽松,并多有选择性。
4.5技术措施的运用不是单一的,即便对同一类产品的管理,有时需要对该产品的不同特性,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及其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的技术措施加以规范,三者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作用。
4.6就其技术措施的数量而言,运用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措施数量少,运用自愿性标准措施数量多:就其技术措施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而言,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小,自愿性的标准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大。
4.7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壁垒作用是显性的、直接的,而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壁 垒作用往往是隐性的、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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