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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公布有关粘贴印尼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日期:2014/4/28 10:58:30
 

    2014年4月11日,印尼公布有关粘贴印尼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67/M-DAG/PER/11/2013。
该法规规定了每个将在印度尼西亚交易附件中列出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当在商品的包装上或在商品上粘贴印度尼西亚语的标签。受到本法规影响的商品列表在贸易部法规No.67/M-DAG/PER/11/2013和贸易部法规No.10/M-DAG/PER/1/2014的附件I至V中提供。这些法规撤销以前在标签方面的法规(贸易部法规No.22/M-DAG/PER/5/2010和贸易部法规RI No. 62/M-DAG/PER/12/2009)。
    当进口商品进入印度尼西亚关税领土时,进口商应当粘贴该标签。所贴标签必须清楚,消费者易读和易懂。
 
    标签同样还应当永久性粘贴:
    a.压印或印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或
    b.粘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
 
    这些法规不适用于:
    a.散装出售和直接当消费者面包装的商品;
    b.用于下列各项的进口商品:
    i.生产过程中用的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ii.暂时进口的商品;
    iii.重新进口的商品;
    iv.研究和科学用途的商品;
    v.准予的商品、礼品,以及慈善需要的商品;
    vi.货样;
    vii.装运的商品;
    viii.乘客、船员,以及旅客的商品;
    ix.转运的商品;
    x.外交商品;
    xi.为政府的需要自进口的商品。
    c.生产过程中用的国产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对于有关附件III的商品(机动车辆/备件及其他商品),如果由原始设备制造商进口,需要申请标签免除证书。
 
    上述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向贸易部消费者权利理事会提交标签的样本。制造商获得批准或标签免除证书的程序是免费的。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文件后5天内,消费者权利理事会将发给粘贴标签的证书。只要制造商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证书中提到的相同商品,该证书就是有效的。
 
    对于在这些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在市场上的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在本法规实施(2014年6月25日生效)后6个月内调整标签。
    印度尼西亚政府鼓励制造或进口未在这些法规中监管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为了消费者信息粘贴印度尼西亚语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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