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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质量信用的缺失与构建
作者:河南省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 辉     来源:《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日期:2006/1/5 9:08:30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且“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务院领导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力争在5年内建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这表明我国加人WTO后.政府和社会对信用工作进一步关注,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近期内要在三大方面建立诚信机制:质检部门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工商部门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主管质量领域的质监部门要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

l质量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分析

    假冒伪劣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害更是不可胜数。从企业主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是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欠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惟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理念支配了企业的行为。他们只盯着短期利益,不懂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不懂诚信是永远可靠的资本。

    除了上述主观原因外,导致企业诚信缺失还有一些复杂的客观原因。主要是: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制假售假能够大规模发展,与地方保护主义是分不开的。因为不少规模化、产业化的制假售假不是偷偷摸摸、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展开的。这些制假售假者一点也不掩饰。作为地方的管理者,对于这样的情况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更有甚者,当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时,有的地方政府还为其辩解保护。

    (2)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社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企业资信评价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评估办法,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评价资料难以实现共享,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会认可,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和社会资源浪费。企业信用管理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发展滞后,跟不上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

    (3)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我国现有的质量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等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制裁不到位,力度相当有限,客观上纵容了不讲诚信的企业。对制假售假的处罚以罚款为主。在稽查力度有限和规定不够详细的现实环境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5次、甚至只要有3次能够逃脱处罚,就有利可图。所以,从查处的制假售假案件来看,屡犯、惯犯多,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目前的惩处力度并不足以使制假售假者感到害怕。

    另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与信用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企业信用行为缺乏“硬约束”,致使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务等。

    (4)社会诚信意识淡薄。民间有句话叫:“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经商需要奸猾,只有不守信用才能赚到钱,这种思想根源是产生信用意识淡薄的基础。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差,从而导致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滑坡。对国有企业而言,借钱不还是企业的事,不是个人的事,借钱不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毫发无损。在商业交易中,应付货款拖欠不还、到期贷款不予偿还、贷款利息不予清偿大量存在,国有企业借款偿还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另外,人们对欺诈贪污等不诚实行为的司空见惯甚至麻木不仁,使信用关系失去道德与社会约束,造成诚信缺失。

    (5)“信息不对称”规律作用。很多时候,诚信经营企业被不诚信经营企业所排挤,这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能够驱逐良币,就在于信息的不充分,即人们无法辨别、了解良币和劣币。当人们无法辨别诚信企业与诈骗企业,无法辨别真实产品与假冒伪劣产品,无法了解优秀上市公司与包装的上市公司时,诚信企业的市场就必然被不讲诚信的企业挤占。如果说对于不讲诚信的企业和行为打击、制裁不力导致这些企业和行为的放纵,那么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宣传表彰、信息公开不力则是对这些企业的否定,诚信缺失就在所难免。

2 构建企业质量信用的几点建议

    (1)完善质量法律法规,加大打假力度,加大处罚成本。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需要法律来规范。当前,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区域性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仍很猖獗,有些地方还有发展蔓延的趋势。造成这种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往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

    假冒伪劣现象是个顽症,是恶性的信誉缺失行为,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实际上它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那么针对这三种成本,笔者认为一是要在打防结合方面多想实招,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热衷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

    (2)宣传诚信理念,倡导诚信价值观。首先要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抓起,加强全民诚信意识的教育,狠抓个人信用建设。对企业要进行经营法规的学习,使企业认识到良好的信用是企业的资源,可以在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赢得资金,赢得市场,赢得生存。法治与德治并举。在全社会树立起诚实信用的理念,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只要上下重视,齐抓共管,就能营造出一个“诚实守信光荣、背约失信可耻”的社会大环境。

    (3)加快信用法规及评信机制建设。我们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当然必须有立法的基础,然后让信息的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有一个法律的依据,以改变目前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要加大信用制度的立法执法力度,做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刑事立法,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债权得到保护,债务得以履行。

    (4)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公开诚信状况。一方面,从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体系人手整合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培育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将企业、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纳税资源、司法资源等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信用档案,对企业、个人信用作出整体评价。通过公开信用信息,使不讲诚信的企业、个人失去市场,失去合作伙伴,失去银行信贷,最终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征信制度和征信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以及相应的咨询机构,加快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以及采集、合法使用居民个人资料、企业资料的法规建设。

    (5)加快政企分开,打击地方保护。中国企业的信用问题,在相当的程度上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如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本位利益,甚至为了一任政绩私利,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制假售假听之任之,极少数甚至是沆瀣一气,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干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查处,成为制假售假者的保护伞;对于所属企业恶意欠债、逃废债千方百计予以包庇保护,甚至是出谋划策,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信用水准,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全民工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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