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查询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 正文

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日期:2013/5/31 10:22:09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委会挂靠单位:

    为加强电力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行为,保证电力标准质量;我们编制了《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经2012年电力标准化工作会议审议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的全国标委会、电力行业标委会、能源行业标委会,以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

    第四条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委会组建

    第五条 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三、有适宜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支持标委会工作,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筹建单位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的名称、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和标准体系草案等,并填写《组建电力(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全国标委会的筹建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见附表2)要求填报。

    第八条 中电联对组建标委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征询有关方意见,将拟组建的标委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批准组建的标委会,中电联下达标委会组建要求,标委会筹建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成标委会组建任务。

    第十条 标委会筹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标委会的组建方案草案(附电子文件),内容包括:
    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草案;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表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第十一条 中电联根据标委会筹建单位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委会组建方案并征集标委会委员,标委会委员应填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5)。

    第十二条 全国专业标委会编号为:SAC/TC ×××,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编号为:DL/TC ×××、能源行业专业标委会编号为:NB/TC ×××。

    第十三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复。标委会组建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标委会秘书处应向中电联报送标委会印模以及经标委会审议通过的以下材料:
    一、标委会章程;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
    三、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四、近期工作安排。

第三章 标委会换届

    第十四条 每届标委会任期为五年,届满前六个月,标委会应向中电联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附以下材料(附电子文件,一式两份):
    一、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和近期工作安排;
    二、新一届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人选的名单;
    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五、新一届标委会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第十五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的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对新一届行业标委会进行批复,并向标委会委员颁发聘书。全国标委会换届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复。

第四章 标委会调整

    第十六条 标委会需要对任期内的委员进行调整(解聘、增补)时,应向中电联提出申请,原则上标委会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调整委员的申请;
    二、拟增补的委员登记表。

    第十七条 中电联对标委会委员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批复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方案,并向新增补的委员颁发委员证书;全国标委会委员调整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电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起草的标准存在重要技术内容错误;
    二、不能按时组织开展和完成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任务;
    三、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标准;
    四、秘书处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或不能维持标委会的正常运作。
    整改期间,不受理其新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中电联提出申请不再承担挂靠工作,或标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电联可对秘书处挂靠单位进行调整:
    一、 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电联公开征集并确定新的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调整后应对标委会委员进行调整或者对标委会进行换届。原挂靠单位应提交标委会的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报告,交回标委会印章。

第五章 分委会组建和换届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所涵盖的技术领域可以相应分解为独立的标准体系,有明确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可以设立分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中电联可根据实际需要及行业标委会提出的申请,批准相应的分委会的组成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分委会的组建、换届与委员调整等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SAC/TC ×××/SC×××,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DL/TC ×××/SC×××,能源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NB/TC ×××/SC×××。

第六章 标委会组成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负责本标委会全面工作,审定标委会章程、本专业标准体系,审批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主持标委会年会及标准审查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有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标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长应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有高级以上职称。原则上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每个标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为25~39人,分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标委会委员应由从事本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标委会内同一单位的委员不应多于三人,一人不应在三个以上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不多于五人),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应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第七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结合电力生产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组织制修订、审查本专业标准;收集标准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复审;提供标准宣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通报标准化信息,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立项建议及相关事项;对标准进行复审;完善标准体系;审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提出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标委会各项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复审、标准宣贯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填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表(见附表6),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标准立项计划建议,报中电联。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在每届任期内,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与技术发展,至少完成5项标准制修订任务,并按时完成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负责对标委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标委会,对在任期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开展不积极的标委会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附表下载。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