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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食品进口法规及标准
来源:中国轻工业信息网     日期:2005/12/7 9:50:35
 

    二、标签规定

  A.规则概述: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中的第七部分和《1977年包装商品度量衡使用标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所有包装食品的标签使用做出明确规定。总的来说,标签必须明示如下信息:

  Ø 产品名、商标名称和分配名称;

  Ø 产品中的使用成分,按其重量或数量以降序顺序列出名称;

  Ø 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或卖主的名称以及完整的地址。食品原进口国(即使是在国外加工但是在印度国内包装的食品商品);

  Ø 商品的毛重、数量以及内含物品量;

  Ø 用以鉴别商品的生产批号、种类或代码;

  Ø 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

  Ø 商品最佳使用期限;

  Ø 最高零售价;

  除上述信息外,产品标签也需包括如下信息:

  Ø 如果是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标明辐照原因及特许证号码;

  Ø 外部添加的色素;

  Ø 非素食食品(凡全部、或部分含有动物物质的产品,如鸟、海洋动物、蛋以及有动物源性成分在内的产品包括奶及奶制品),必须在包装上做一个有个明显黑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素食食品必须用在包装上做一个有个明显绿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另外,对某些包装食品商品还有特殊的标签规定,比如婴儿食品、炼乳、奶粉、混合植物油等。(详细内容可见2004年10月1日修订的PFA:(www.mohfw.nic.in/pfa%20acts%20and%20rules.pdf)

  针对包装进口食品,商品的告知要做到:1)将标签安全地打印在包装上;或2)对成包的进口商品再加上一层外包装;或3)打印出成包商品本身的信息;或4)制作一张磁卡或磁带,牢固地粘贴在包裹上或集装箱上,并按规定明示进口商品的信息。所有有关进口商品标签事宜由进口商负责,并按规定在通关检查前做好一系列准备。仅按照美国标签标准申报的商品将不允许进口。

  另外,印度针对进口包装食品商品,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通告。比如:

  商业部2000年11月24日颁布第44号(RE -2000)/1997-2002通告,对所有进口到印度的包装消费品做出如下规定:

  Ø 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Ø 已包装消费品的学名或是普通名称;

  Ø 用标准度量衡单位计算过的毛重。如果进口的包裹毛重是以其它单位计量的,须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并且进口商应如实申明;

  Ø 包装上需注明消费品的生产、包装及进口日期;

  Ø 在商品的包装上列出可以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最高零售价。价格应该包含全部的税,当地的或是其他地方的、货运费、运输费、付给经销商的佣金以及其他所有费用,比如广告、送递、包装以及促进等类似的费用;

  详细见:http://dgftcom.nic.in/exim/2000/not/not00/not4400.htm

  货架期规定:印度商务部2001年7月30日颁布第22号(RE -2001)1997-2002通告。规定对所有进口的、纳入PFA法规管理范围的可食用食品产品,在国内销售或生产加工的,特别强调在产品进口时,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货架期并不能低于产品实际货架期的60%。计算出的产品货架期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包括生产日期以及截止食用期。

  详细规定见:http://dgftcom.nic.in/exim/2000/not/not01/not2201.htm

  印度卫生部2004年6月25日颁布G.S.R.388(E)通告规定,每包含有批准使用的人工甜味剂的食品必须执行“使用含有人工甜味剂及色素注意事项”的标签规定,并同时注明产品名称及贸易名称。

  详细规定见:www.mohfw.nic.in/GSR%20388(E).pdf

  印度卫生部2005年5月27日颁布G.S.R.389(E)通告规定,散装的或者标明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的产品须附有一张母亲/婴儿的图片,或者母婴一起的照片。照片或其他图解说明不能使用产品促销词汇,如“人性化”或“母性化”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在涉及到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产品包装以及其他标签上不能出现“全蛋白质食品”、“提高活力食品”、“全部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

  法规详见:www.mohfw.nic.in/F33927052005.pdf

  B.特殊营养标签规定

  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做含蓄的描述。目前,印度对如何表述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还没有相关法规。现在的加工和进口食品,都在声称产品富含营养,如矿物质、蛋白质、或维他命等,应该在标签上说明所有这些物质的含量。虽然印度官方没有相关规定,但这种产品宣称如果面对质疑时,应该是经得起法律鉴定的。

  三、包装及集装箱规定

  所有使用的砝码或度量衡标准必须是公制单位。

  某些商品仅能以定量进行包装(重量、尺寸或是数量),包括婴儿食品、断奶婴儿食品、饼干、黄油、咖啡、茶、菜油、奶粉以及小麦和粉和米粉。大多数城市里不允许使用PVC作为包装材料,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废物处理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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