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第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作出说明。
第一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未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机组”列入鼓励类。实施过程中,各行业咨询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该条目仅鼓励发展大型热电机组,企业新上热电项目都投向这些领域,对于适用于中小城镇及工业园区的背压热电机组投资积极性差。而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严格遵循“以热定电”原则,能源转换效率高,煤耗远低于常规发电和大型抽凝汽供热机组,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宜作为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为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经与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此次修订,在鼓励类条目中增加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
第十九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列入限制类。实施过程中,行业咨询机构、各电力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均反映,限制火电机组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将导致火电机组相应建设大型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追加大量投资,浪费能源资源,增加污染排放。据测算,与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的直接冷却系统相比,采用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循环后,2台百万千瓦火电机组电厂总体造价增加约2亿元,供电煤耗将提高约2-3克/千瓦时,年耗煤量将增加2.2-2.3万吨,污染物排放也将随之增加。为此,各方建议,对于此类项目,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其对江河水环境影响,对于影响较大项目,可考虑更换厂址,不必纳入目录统一限制范围。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此次修订,将该限制类条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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