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说明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录(2011年本)》作为政府引导投资方向,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在《目录(2011年本)》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某些条目的文字表述不便于操作或不够细化,急需进一步予以规范;个别重要条目因产业发展的形势变化有必要进行增补等问题。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进一步增强《目录(2011年本)》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目录(2011年本)》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只是对目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部分遗漏的补充,不是目录的全面修订。
《目录(2011年本)》修正过程中,只是对目录中电力、新能源、核能、钢铁、机械、轻工、纺织、商务服务业、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消防等行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共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其中,鼓励类修改7条,新增11条;限制类删除1条,修改10条,新增1条;淘汰类删除2条,修改4条。调整后的《目录(2011年本)(修正)》条目共1408条,其中鼓励类761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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