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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产业“十二五”规划解读之十二:
如何落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2/9/13 13:52:11
 

    综合考虑国内外钒钛产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末要力争淘汰的技术和装备,包括:(1)年采选钒钛磁铁矿原矿规模100万吨及以下和没有配套选钛工艺的选矿项目;(2)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下五氧化二钒生产线;(3)平窑焙烧石煤提钒生产线;(4)敞口式高钛渣电炉;(5)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6)单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7)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8)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海绵钛生产线;(9)无完善三废处理或处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钒钛生产设备。

    除上述要求外,钒钛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还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涉及的落后技术和装备一并予以淘汰,如:“高炉炼铁-转炉提钒”工艺中需考虑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等落后装备。限期淘汰这些落后产能是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规划内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已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支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核部门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同时,要充分发挥要素资源的配置作用,在供电、用水、融资等方面对合规优势企业予以支持,进一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对落后产能企业取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电力、水资源的供应价格,形成市场倒逼机制,促使其改造升级或退出市场。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强土地、环保、节能、安全、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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