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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产业“十二五”规划解读之八:
《规划》对使用钒钛铁精矿提出哪些要求?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2/9/10 10:01:03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政策要求,结合国内钒钛铁精矿冶炼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规划》对采用“高炉炼铁-转炉提钒”冶炼提钒工艺给予明确规定,即高炉有效容积达到1200立方米、吨铁钒钛铁精矿配比70%以上,提钒转炉公称容量达到100吨、钒回收率80%以上;对采用“直接还原-电炉熔分”工艺处理钒钛铁精矿的提钒企业,其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高炉-转炉流程,这些标准的制定对规范钒钛铁精矿使用,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最大限度回收金属资源,引导涉钒钛钢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由于近年来钢铁产能释放较快,铁矿石需求旺盛,攀西和承德地区均有部分钒钛铁精矿流向钢铁企业用作普通铁精矿使用,对尾矿和废弃物也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钒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2011年攀西和承德地区生产钒钛铁精矿4349万吨,其中流向攀钢、承钢、达钢等具有提钒能力的钢铁企业实现提钒的仅2198万吨,其余2151万吨均作为普通铁精矿流向不具备提钒能力的钢铁企业使用,造成了钒资源的损失,折算每年浪费钒资源(以五氧化二钒计)约5万吨。

    因此,为保护珍贵的钒资源,《规划》要求严禁将钒钛铁精矿作为普通铁精矿用于钢铁生产,对共伴生铬、钴、镍等稀有金属的钒钛铁精矿,要实现规模化回收利用。同时,要做好尾矿和废弃物的安全存放,待回收技术成熟后,再回收其中的有价值金属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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