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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介绍
来源:《汽车标准化杂志》     日期:2004/12/2 12:36:51
 

 

    国家标准GB/T 19515-2004《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计算方法》于2004年5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我国首次制定的关于车辆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国家标准,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等同采用了ISO 22628:2002的全部内容。

一 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报废车辆在所需要处理的废物中占有重要比例。作为道路车辆整个生命周期的一部分,在车辆设计阶段就对其回收利用加以考虑,对于保护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在设计道路车辆时除了要考虑车辆的安全性、环保、节能和防盗等问题外,还需要考虑车辆的再利用性。因此,就需要有一个对新车的可再利用/可回收利用能力和潜力进行评价的指标,即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本标准为这两种评价指标规定了计算方法。本标准中规定的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方法基于对报废道路车辆进行处理的4个主要阶段(预处理阶段、拆解阶段、金属分离阶段和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阶段)计算得出。可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不仅取决于新车的设计及其所使用的材料的特性,同时也取决于对本标准中所提及的已被证实有效的技术的考虑-即那些已被成功验证(至少经过试验室验证)的技术。本标准中的计算方法不反映对报废道路车辆的处理过程。

二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本标准提出,新车在投放市场前,车辆制造商要计算出其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用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分数)表示。同时,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2. 在术语和定义中,标准明确给出了几个重要术语的概念和含义,包括再使用车辆质量(re-use)、再利用(recycling)、回收利用(recovery)、可拆解性(dismantlability)、可再使用性(reusability)、可再利用性(recyclability)、可再利用率(recyclability rate)、可回收利用性(recoverability)、可回收利用率(recoverability rate),并用图示的形式对其中几个关键术语间的相互关系加以说明(见下图)。由图可见,再使用是针对车辆上的零部件而言的,而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主要是针对车辆材料而言的。新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为车辆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部分的质量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数。

  回收利用   不明残余物
(零部件)
再使用
 
(材料)
再利用
 
(材料)
能量回收
 
(材料)
可再利用率    
可回收利用率  
车辆质量


      3. 在变量及其符号中给出了计算前所要确 定的质量变量的表示符号和定义。

  4. 组成车辆的材料被分为7类,即金属;聚合物,不包括橡胶;橡胶;玻璃;液体;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材料(MONM),如皮革、木料、纸板和棉羊毛织物;其它。材料的分类可以在确定每个阶段的质量时进行。

    5. 报废车辆处理的4阶段模式。

  预处理阶段。此阶段需要确定所有的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振液、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发动机安装油和液压悬架液)、电池、机油滤清器、液化石油气(LPG)罐、压缩天然气(CNG)罐、轮胎、催化转换器的质量。这些液体和装置所使用的材料都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在进行预处理时,各装置的拆除效率和液体的排空效率被认为是100%。
  拆解阶段。此阶段要确定在预处理阶段结束后其它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的质量。在本阶段中,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和可再利用性主要取决于其可拆解性,而零部件的可拆解性要通过其可接近性、紧固技术和已获验证的拆解技术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判断零部件是否是可再使用的还要基于其材料和针对该材料的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车辆制造商负责对可再利用零部件进行评估,并提出清单。本标准并未给出在本阶段处理的可进行再使用的零部件的清单,这是由于:理论上来说,所有的零部件都是可以进行再使用的;某一特定的零部件是否可以再使用取决于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进行再使用的零部件中都含有金属,因此它们无论如何都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金属分离阶段。此阶段要确定在前两个阶段中没有被考虑到的金属的质量。所有这些金属都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并且其再利用效率被认为是100%。本阶段结束后,构成车辆的所有的金属都应被分离完毕。
  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阶段。在前三个阶段中未被考虑到的所有材料构成了非金属残余物,此阶段要确定根据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非金属残余物的质量以及根据政府认可的技术被认为可以用于能量回收的剩余物的质量。
  根据标准给出的公式,利用通过上述4个阶段得到的数据,可以计算出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6. 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给出了整个计算过程中记录数据的数据表。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以图示的形式对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

  本标准只与单一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有关,并不涉及到实际当中的车辆报废回收。因此,它不会作为国家对报废车辆进行回收的具体规定或依据。但是,本标准可以在其它相关议题中得以应用,并且为我国今后制定车辆报废标准法规提供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与此同时,欧洲已经开始在车辆的型式认证过程中对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检查,因此,本标准对那些在欧洲销售整车或零部件的国内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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