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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2002/96/EC指令
来源: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     日期:2005/8/29 15:30:54
 

 

附件 Ⅱ  按照第6(1)条,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的可供选择的处理

 

1. 下列物质,配置和组件至少要被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去除
  - 根据理事会1996年9月16日关于PCB/PCT处置指令 96/59/EC,含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 含水银的组件,象电闸或者背后照明灯
  -
电池
  - 经印刷的一般移动电话的电路板,和如果被印刷电路板表面积大于10平方厘米的其他装置
  - 调色粉,调色液,调色浆和彩色调色器
  - 含溴化着火阻止剂的塑料
  -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 阴极放射管
  - CFC、HCFC、HFC、HC
  - 气体流量泵
  - 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外壳)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流量泵的背部照明的显示屏
  - 外部电子管
  - 欧委会1997年12月5日指令97/69/EC中规定的应用于技术过程理事会指令67/548/EEC,与经分类、打包和标签的危险物质相关的含耐火陶瓷纤维组件
  -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不包含低于1996年5月13日理事会指令96/29/Euratom中第3条和附件Ⅰ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该指令为保护工人健康和防止产生于电离辐射产生的对公众的危险而制定了基本的安全标准
  - 含相关物质(高度>25 mm,直径>25 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的电解液电容器。
    这些物质、配置和组件应该根据指令75/442/EEC中第4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置或者恢复至无害。
  

2. 下列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组件要按下面所说进行处理:
  - 阴极放射管:荧光外套要被去除。
  - 包含象使臭氧衰弱或者使全球变暖高过15的气体的设备,象包含于泡沫材料和冰箱回路中的气体。这些气体必须被适当地抽出和处理。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规定(EC)No 2037/2000中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规定 ,破坏臭氧的气体必须被处理
  - 气体流量泵:水银应该被去除
  

3. 考虑环境需要,重新利用和循环使用,款1和款2应该以环境方面全面重新使用和组件重新循环使用的方式加以应用,这种方法不能被阻止。
  

4. 在参考第14(2)条的过程中,欧委会应该以与以下相关条目是否要被修正来判断一种物质的优先性:
  - 被印刷的移动电话电路板,和
  - 液晶显示屏

 

 

附件 Ⅲ  符合条款6(3)的技术要求

 

1. (包括临时储存)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储存地点优先于处理(不能违背指令1999/31/EC的要求)
  - 地点适当,表面不透水,提供溢出收集设施,如果可以,要提供玻璃瓶,清洁剂和去油剂
  - 在适当地点放置防天气变化的覆盖物
  2.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地点
  - 测量被处理过的废弃物的磅秤
  - 地点适当,表面不透水,提供溢出收集设施,如果可以,要提供玻璃瓶,清洁剂和去油剂
  - 为拆开的剩余零件进行适当储存
  - 适当的容器,用于储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象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
  -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的水处理设备  

 

 

附件 Ⅳ  标记电子电气设备的符号

 

  表明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号包括十字叉带轮垃圾桶。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并且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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