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对现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改,形成了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简称《法案》)。
据了解,《法案》的实施,不仅将使我输美食品面临更多的美方进口检查,还会造成我国出口食品成本增加,货物流通时间拖长,出口风险进一步增大等方面影响。
美国是我国食品出口第二大市场。每年我国对美食品出口达52亿美元,加上食品包装等关联产品,出口总货值每年高达百亿美元,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多达数千家。而已经过美国参议院审议的《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立法之严前所未有,其涉及领域广,波及层次深,对我国输美食品等贸易的潜在影响很大,实施推行后必将对我国输美食品企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和输美食品行业企业,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以确保我国输美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影响不容忽视
据专家分析,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的实施,将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增加了食品出口成本。根据新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生产、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每年向FDA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2010年后,收费标准将根据通胀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国外企业在美国注册时,还需要提供美国代理人的相关信息。而未登记企业的产品,将被视为“错误标签”,并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
《法案》还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在国外专设检查机构和人员,对国外输美食品企业进行检查。频繁的官方检查和繁杂的通关手续,不仅使我出口食品增长流通时间,而且将使企业面临因检查不合格而失去输美登记资格的风险,如果首次检查不通过,复查时企业还要再增加支付FDA的费用。这都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是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管理控制。《法案》新增了“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内容,它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尤其是风险控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及安全计划等。而是否建立并实施这些计划,以及是否保存有开展这些计划的记录,也将决定企业有没有向美国供应食品的资格。
三是强化原产地标签标注规定和食品召回制度。所有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进行最后加工的国家名称;非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原产地。法案授权FDA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
在出口食品召回方面,新法案规定,授权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FDA如果有理由相信该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或违反法规的,可以要求企业自愿召回产品;如果FDA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对人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即时和严重的危害,可以发布紧急召回令。因此,我输美食品出现需要召回产品的情况会有所增加。
四是认证认可程序更严格。《法案》规定,当有证据表明某种食品产品存在风险时,FDA就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由认可机构出具的证书,方能出口美国。FDA有权对认可机构以及由认可机构出具证书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更关键的实验室检测认证问题上,《法案》规定,只有经FDA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才能进行被承认的检测。同时,FDA将公布实验室认证机构的名单,并对他们以及经他们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测。这将导致输美企业在出口产品的检测认证上,面临更多的认证和被拒绝的可能,从而增加了我输美食品的贸易阻碍。
五是企业违规受罚更高。《法案》加重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01条有关“掺杂”和“错误标签”食品的多项执法措施,包括刑事和民事罚款,刑事处罚方面可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而民事处罚方面,罚金最多则可达到750万美元。另外,企业产品在出现违反美国标准及其他规定时,企业还需要承担FDA的跟踪复查费用,以及实施命令召回所产生的费用。
此外,法案包含的信息通报制度、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农产品标准制定,以及双酚A再评估令和含铅釉陶瓷餐厨具新声明规定等,也都将给输美食品企业造成冲击,从而影响我输美食品产品的出口。
七点应对之策
上述几个方面都将对我输美食品企业及相关出口监管检测机构产生较大影响和压力。因此,相关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以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一要密切关注和研究新法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等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合作,深入研究新法案的内容和要求,密切关注新法案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要关注FDA配合新法案实施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引。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美国客户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获得对美国新法案的深刻认识,出口企业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前按新法案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二要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美国新法案要求组织生产管理,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养殖饲料、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贸易、卫生安全检测及管理等科学、规范、完整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美方新法案的要求。
三要及时登记和认可。输美食品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争取获得FDA快速通关资格。同时,国内部分输美食品检测机构还应取得FDA认可,否则会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此外,企业应严格守法经营,规避美国严格的处罚风险。
四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危害分析。输美食品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并建立一整套从危害分析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性措施,再到召回和追溯等,纠正措施的安全管理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对包括食品的加工过程、网络安全、物料(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安全、仓储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安全等在内的食品防护评估。此外,还应制定防范可能发生故意性危害的制度,包括恐怖袭击等。 五要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出口企业应加强追溯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强化源头管理,将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延伸到从种植养殖到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使各个环节都符合FDA有关食品安全、防护指引的要求,确保产品可追溯到问题发生的环节。同时,应推行科学生态的生产模式,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检测产品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控制生产过程中添加物的技术安全性,严禁在输美水产品中使用CO作为发色剂,确保原料的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食品安全指标符合美方的有关要求。此外,在原产地标注方面,出口企业对加工食品应标注最后加工地(国家),对非加工食品应标注其来源地(国家)。
六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出口食品企业应坚持走市场多元化道路,改变以往出口过分依靠美国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七要积极应对贸易纠纷。在美国新法案实施后,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对新法案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应充分利用WTO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案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延伸阅读: 2009年1月,美国花生公司布莱克利工厂生产的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9人死亡,引发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2000多种产品因花生酱污染而被召回。当时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虽已确认污染来源于厂商,但碍于法规限制,必须征得涉嫌厂商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大众宣布全面召回受污染食品,因而在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上出现延误。“花生酱事件”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美国总统奥巴马事后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进行彻底改革。同时,奥巴马批评FDA等机构对含有沙门氏菌花生酱等问题食品监管不力,并表示要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运作状况做全面评估。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大幅提高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权限,以强化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最终实现加强食品安全的目的。
2009年6月8日,美国首次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引入并提交议会辩论,6月17日,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通过该新法案,8月3日,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现正履行立法程序。
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共分“食品安全”和“附则”两卷、39节,变更内容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
新法案对食品监管的全过程都进行了修正和加强,其涉及进出口食品领域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强化企业登记,要求企业缴纳数额不等的规费;二是强化企业检查,凡拖延、限制、拒绝FDA检查的企业产品将被视为“掺杂食品”;三是强化第三方检验和认证,FDA有权对实验室认证机构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查;四是强化风险控制,所有登记的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五是强化食品召回,授权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六是强化原产地标注,加工食品未标注最后加工地、非加工食品未标注原产地均被视为“错误标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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