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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代表:尽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工业报     日期:2010/3/10 15:20:33
 

    作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黄鸣代表在两会期间带来的30多个建议,大部分是关注节能减排与民生的话题。黄鸣3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超常规出台,得到了国际国内的广泛认同和认可。但因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受到种种制约,替代常规能源的步履艰难。”为此,他建议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替代步伐。

  黄鸣建议,对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实行全免,或全收后退回国家收取的部分;所得税全免或全收后向企业返回国家和省收取部分,可将所减或免的税收用于研发和设备改造扩大再生产。

  与此同时,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进口自用的所需设备及配套件,应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购进的生产设备,应实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为鼓励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相关部门应将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定为17%。对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下游代理商,免征安装和售后服务收入营业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再投资应享受退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特别是太阳能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定缺陷。

  黄鸣指出,该法第十七条第四段最后一句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成为一些小区、单位拒绝太阳能进小区的挡箭牌。为此,他建议,要正确理解界定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关条款的含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同时,他建议将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太阳能实验室升格为中国科学院太阳能研究所,省级以上科学院要建立太阳能光热研究室,比较大的太阳能生产企业要建立科研机构;建议把太阳能列入各级科协和媒体的科普宣传范围,引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建议在全国部分大学、职业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太阳能光热专业,在中国太阳谷的商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可再生能源大学,在全国形成初、中、高三级太阳能教育培训网络。

  此外,他还建议将太阳能产品制造企业工程安装单位的服务、质量、每年度检测设施及质检手段等项目,列入太阳能行业从业资质认证范围,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制定、执行国家太阳能光热行业高标准体系,尽快消除低劣产品充斥市场、无序竞争、慢性扼杀行业的混乱局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修订提升完善太阳能行业有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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