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600418,股吧)集团董事长左延安接受和讯网访谈。左延安表示,法院在裁判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分配举证责任时,无法找到明确的依据,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法官对汽车产品不了解,那么很难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
左延安说,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汽车有关的产品质量纠纷也日渐增多。司法机关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有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应当由厂家进行举证,因为汽车质量缺陷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厂家具有举证优势,由他们举证可以更公平的完成举证责任分配;而另一种理解则认为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是用户应当完成的首要举证责任,而这个责任如果分配给厂家将导致举证的不合理。如果是第一种观点,通常厂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而持第二种观点,用户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用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法官对汽车产品不了解,那么很难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
他建议,应根据现有法律对此进行明确,如果用户向法院主张厂家产品存在缺陷那么应当先由用户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厂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存在损害结果,其次因该缺陷造成用户自身损失,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后,厂家才就《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