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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草案“编制说明”的一般内容
来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日期:2010/1/27 11:26:32
 

    近年来,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大多数标准编制单位编写的“编制说明”不符合要求,内容过于简单,甚至有的标准(报批稿)在报批过程中被退回重写。现已到年 底,又是报批标准的高峰时间,为便于有关人员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特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编制说明”的一般内容抄录如下,以便标准 制定者参考。

    一.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军用标准

    军用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任务来源(包括项目名称、下达计划文件号、计划项目代号及任务要求等);
    (二)工作的简要过程;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适用时);
    (四)确定标准重要内容(如技术参数、指标、公式等)的依据(适用时);
    (五)主要试验或验证分析报告的说明(适用时);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解决过程和结果(适用时);
    (七)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九)修改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适用时);
    (十)标准发行范围和数量的建议;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行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所属的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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