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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6/9 15:16:14
 
 

模式F  产 品 验 证

1 概述

本模式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履行本附录第3点条款的压力设备符合:

——EC型式检验证书;或

——EC设计检验证书;

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2 制造商在制造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在制造过程中要求压力设备符合:

——EC型式检验证书或

——EC设计检验证书

所述的型式。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将CE标志加贴在所有的压力设备上,并编写合格声明。

3 指定机构的义务

指定机构必须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以便按照本附录第4点的规定检验和测试每个产品,检查压力设备是否符合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自最后一个压力设备制造以后保存合格声明10年。

4 对每个压力设备的检验和测试验证

4.1 必须对每个压力设备进行单独验证,并且必须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测试或等效检验和测试,以验证其符合对其适用的型式和指令要求。

指定机构尤其必须:

——验证从事部件永久性接合和非破坏性试验的人员是按照附录Ⅰ中3.1.2和3.1.3通过资格批准的;

——验证材料制造商所颁发的证书符合附录Ⅰ中4.3的要求;

——进行或要求进行附录Ⅰ中3.2规定的最终检验和验收试验,并适当时检验安全装置。

4.2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编号加贴在或要求加贴在每个压力设备上,并编写其所进行的测试合格证书。

4.3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证应要求即可提供由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模式G  EC单件验证

1 概述

本模式描述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已获得本附录4.1所述证书的压力设备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必须在压力设备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2 验证申请书

制造商必须向其选择的指定机构提出单件验证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压力设备所在的地点;

——表明没有向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技术文件。

3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压力设备是否符合其适用的指令要求以及了解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

技术文件中应包括:

——对压力设备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及零部件,组件和电路图等;

——为了解上述图纸,各种图表和压力设备的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和未采用第5条所述标准时为满足本指令基本要求而采用的方案的描述;

——设计计算和试验结果等;

——测试报告;

——有关批准制造和测试程序及按照附录Ⅰ中3.1.2和3.1.3对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批准的适当细节。

4 指定机构的职责

指定机构必须对每个压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进行检验,并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相关标准所规定的适当测试,或等效检验和测试,以保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指定机构尤其必须:

——按有关设计和制造程序检验技术文件;

——当所用的材料不符合相关的协调标准或欧洲压力设备材料批准书时,对这些材料进行评定,并按照附录Ⅰ中4.3检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

——批准对部件进行永久性接合的程序,或对这些程序以前已按照附录Ⅰ中3.1.2获得了批准进行核查;

——验证附录Ⅰ中3.1.2和3.1.3所要求的资格审查或批准;

——实施附录Ⅰ中3.1.2所述的最终检验,进行或要求进行附录Ⅰ中3.2.2所述的验收试验,并在适当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验。

4.1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编号加贴在或要求加贴在压力设备上,并对所进行的测试制定合格证书。该证书必须保存10年。

4.2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证应要求即可提供由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声明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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