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I 合格评定程序(模式A)
1.本模式描述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义务的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冷藏器具符合本指令相关要求的程序。制造商必须给其生产的冷藏器具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2.制造商必须编写本附录第3点中所述的技术文件。制造商或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存该文件,供各国有关部门检验之用,保存时间自该器具最后一台制造后不少于三年。
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均未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保存该技术文件的责任要由将冷藏器具投放市场的人员承担。
3.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冷藏器具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为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必须涉及冷藏器具的设计、制造和运行,并包括:
——制造商的姓名和地址;
——对用来明确识别的器具型号的一般描述;
——有关器具型号的主要设计特性,特别是明显影响其耗电量的各个参数,诸如尺寸、容量、压缩机特性和特殊性能等的信息,包括有关的图纸;
——操作说明书(如果有)
——按本附录第5点要求进行的耗电量测量的结果;
——这些测量符合附录Ⅰ中规定的能耗要求。
4.依据欧洲共同体其他法律所编写的技术文件在其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5.冷藏器具的制造商负责按照欧洲标准EN 153规定的程序及符合本指令第2条要求的器具确定本指令所涉及的每种冷藏器具的耗电量。
6.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必须保存表明器具符合技术文件的合格声明。
7.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制造过程中制造的冷藏器具符合本附录第2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和本指令的相关要求。
附录Ⅲ CE合格标志
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CE”组成,式样如下:
——CE标志如有缩小或放大必须按照图中规定的比例;
——CE标志的各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少于
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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