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市场
日本市场有关法规及质量要求
1 《消费品安全法》
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强调危险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要保证绝对安全,如不准销售没有安全标志的登山用绳。为了保证绝对安全,日本现有几十种商品打上SG标志(SG:Safety Goods)。打有SG标志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有关方面要付赔偿费。
打有Q标志的商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Q标志管理委员会反映。
打有JIS标志的产品,其加工质量则受到政府保证。在日本,标准和标志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一把尺子,其法令、法规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新产品的开发及科技的发展,在不断补充、完善和修改,以保证其JIS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 《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日本对商品上的“质量表示”非常重视。所谓“质量表示”,即指包装商标上的标识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必须相符,否则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日本的《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规定,在日本市场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必须标出纤维类别、缩水率、耐燃程度、尺寸大小和洗涤方法,对成衣要图示标出水洗温度、手洗程度、干燥和洗涤方法等,同时还要标明产地及经销商名称。
3 有害物质的限量
日本法规规定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如下所示:
有害物质 |
产品 |
要求 |
APO、TBDPP、BDBP |
睡衣、窗帘、地毯、床上用品 |
气相色谱仪检测不出 |
三丁基锡及其他有机锡化合物 |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nm处检测不出 |
狄氏(防虫蛀)剂、DTTP(防虫蛀)剂 |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 |
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0mg/kg |
甲醛 |
婴幼儿用品、内衣、手套、袜子等 |
婴幼儿A—Ao:0.05以下(相同于15—20mg/kg),其他产品:不超过75mg/kg |
有机汞化合物 |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量不超过1mg/kg |
4 消防法令
日本的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指定有关规定,其中与纺织品有关的内容如下:
产品 |
要求 |
窗帘(薄料/厚料)、幕布 |
续燃时间3s-5s以下;阴燃时间5s-20s以下;损毁面积30cm2/40cm2以下 |
地毯 |
续燃时间20s以下;损毁长度10cm以下 |
床上用品 |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不超过70mm;熔融面料的接燃次数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100mm |
服装 |
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
家具覆盖物 |
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
5 《有害物质管制法》
日本的《有害物质管制法》规定,家庭用品(含纺织品及针织品)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成分,若超过设定的标准,则不得进口。根据日本法令规定,织标及缝线不能对皮肤造成物理性刺激,衣物内不得夹入缝针、大头针等异物;用可燃性纤维制作的成品必须符合阻燃标准,不得因静电、火花等造成烧伤事故。否则根据日本《产品责任法》规定,一旦因服装成品造成的伤害事故,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不论制造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均可申请赔偿。
6 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的法规
日本的《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流通防止法》及关税第六条规定,货品在日本市场流通销售时,必须标示实际产地的名称,禁止进口标示非实际产地名称或标示不易辨认产地的货品。
7 包装质量的要求
日本对包装质量的要求不亚于服装本身。在日本,包装是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上的质量问题像商品的缺陷一样令人无法接收。日本颁布并强调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日本市场上的所有商品(包括从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其包装容器(如纸箱等)上必须清楚标明该包装容器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8. P/L法(Product Liability),即产品责任法
①因产品的制造不良而对消费者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时,该制造商应对此负责。
②当产品自身损毁时,对他人或物品未造成损害,则不予追究。
③因产品的制造或生产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在得到证实后,制造业者应予以赔偿。
④在产品质量不良方面:设计上的问题,如材料、规格、加工等问题;制造过程中的问题,如因残留物造成伤害或甲醛的残留对皮肤造成的伤害等等;标示不清问题,如因尚未注明注意事项及警告用语提醒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对此产品不了解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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