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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与快速警报
作者:徐战菊     来源: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日期:2005/5/24 9:37:20
 

    2001年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修订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如:医药品,受指令75/319/EEC和81/851/EEC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小至婴儿用安慰奶嘴,大至机动车辆)均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该修正案经3年过渡期,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该指令对产品制造商、经销商和欧盟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分别制定了要求,既进一步保证了消费者对不安全产品的知情权,又在欧盟范围内增强了成员国间对危险品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应负有法律责任,确保其投放在欧盟市场上的产品为安全产品。所谓安全产品,是指在产品有效期内,在任何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如交付使用、安装和维护,不引起任何危险或者是风险最低的产品(即:风险可接受,且与产品使用相容,并与高水平人身安全及健康保护一致)。判定产品是否安全时,特别需考虑以下几点:

  1.产品特性,包括其组成、包装、组装说明,如需要,还应包括安装及维护说明;2.在合理范围内,如可预见到该产品将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还应考虑该产品可能会对其他产品造成的影响;3.产品介绍、标签、任何警告和使用及配置说明书,以及任何其他关于产品的指示或信息;4.使用该产品时的危险人群类别,特别是老人和儿童。

  但获得更高安全水平的可能性,或其他显示危险程度更低的产品的可用性不应成为将某一产品视为“危险”的基础。

  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对其安全性有怀疑,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制造商应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潜在危险,使消费者有所警惕,并应向消费者提供如何预防危险的信息和资料,以方便消费者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制造商和经销商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防止危险发生。一旦制造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可能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应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适当行动,如:从市场上撤回这些产品,或在必要时,作为最后手段,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并应根据所在成员国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如:免费维修,退、换货等。

  四、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拒绝采取撤回产品等相应措施,或者忽视产品可能构成的危险,将受到处罚。

  五、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不安全产品被及时处理。同时加强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欧盟范围内达到信息共享、互为预警的目的。通过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促进成员国间在市场监督等领域的进一步协作,特别是风险评估、产品测试、专门技术和科学知识的交流,监管项目的联合实施,以及对不安全产品的追溯、撤回或召回。指令规定,如果成员国因产品存在某种危险,而采取或决定采取措施或行动(包括自愿性措施),对可能上市或使用的产品予以禁止、限制或对制造商、经销商提出特殊要求,都应立即通过RAPEX将其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并由欧盟委员会予以公布。

  指令生效后不到一个月,欧盟委员会即于今年2月9日公布了2004年第6周的安全警报。自此,欧盟委员会每周例行公布成员国就非食品类危险品提交的警报摘要。如:2004年11月,鉴于部分制造商生产的婴儿学步车存在不安全因素,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捷克共和国提交的安全警报。由于欧盟东扩后,其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同样适用于新成员,因此,出口产品至捷克共和国等欧盟新成员,同样需满足欧盟的产品要求。此次捷克共和国提交安全警报即因该产品未满足欧盟对婴儿学步车的安全要求。警报涉及产自3个国家、4种品牌的婴儿学步车。

  从捷克共和国提交的安全警报信息来看,该婴儿学步车具有如下不安全因素:1.阻燃能力不足;2.结构不合理,如:角半径不足2mm;椅子的高度不合适;游戏板和玩具间存有间隙,该间隙可能夹伤婴儿手指;3.边缘锐利,如:椅子的金属夹、固定游戏板的螺丝均带有锋利的尖,使用时极易划伤婴儿皮肤;4.未配有使用警示声明或使用说明书。

  鉴于上述产品不符合相关欧盟标准,可能导致婴儿受伤,捷克共和国已采取相应措施,即:一方面,生产商或供应商自愿撤回该产品;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已下令禁止上述不合格婴儿学步车上市销售。

  由于婴儿学步车涉及儿童安全,不仅欧盟十分重视,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市场监管严格。如:2000年10月,墨西哥修订了有关婴儿学步车的规范和测试方法,并将该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2001年、2002年和2003年韩国3次修改其产品安全标准,每次修改都涉及婴儿学步车;2003年9月,加拿大甚至建议禁止婴儿学步车在加拿大的销售。在国际上,欧、美与此类产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及相应的市场监管措施一直有着“先导效应”。就欧盟而言,其所公布的危险品信息,不仅可能影响整个欧盟市场,而且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引起连锁反应。统计显示,即使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对通报的反应也存在很大差异,如:一方面波兰和捷克对其他成员的通报做出的相应反应分别高达202次之多,而另一方面拉脱维亚仅有4次,意大利仅13次,就整体而言,通过RAPEX的信息共享与沟通,2004年各成员国继RAPEX通报做出的后续反应高达2749次,远远高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订版实施前2003年的672次。

  据统计,2004年(2月2日至12月31日)欧盟委员会共发布316起安全警告。其中:涉及儿童用品和玩具类产品的警报,计113起(其中玩具93起),占36%;机电类:98起,占31%;轻工类:50起,占16%;其他:家具(18起)、纺织(13起)、化工(9起)、机动车辆(8起)等产品合占17%。

  在机电类中,涉及台灯的警报最多,占20%。其最为普遍的问题是:电线横截面不足,绝缘和固定不充分;连接插头不合适;阻燃能力不足;产品不符合低压电器指令和相关欧盟标准,可能引起电击和着火危险。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台灯的工作电压为230伏,但德国要求供儿童使用的台灯的工作电压不得超过24伏。

  在另一方面,即使是同种产品,其引起撤回的危险原因也可能不尽相同。以童椅而言,2004年第35周,法国通报批发商自动撤回带位置调节的儿童高脚座椅,是出于该种高脚座椅不稳定,可能翻倒造成儿童受伤,且与法国有关法律不符的考虑。第45周,瑞典有关监管部门命令从市场上撤回儿童座椅,并就此发布通报。通报中特别说明,尽管该座椅是供3岁及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但其小红塑料脚可能脱离,不排除被3岁以下儿童拣到,不慎入口导致窒息的危险。第53周,葡萄牙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从市场上撤回所有非固定系带的儿童高脚椅。原因是系带不固定,可能形成圈套绕在儿童的脖子上,对儿童造成伤害,甚至导致勒死危险。

  另外,从警报看,尽管欧盟各成员国未就CR法规(儿童安全打火机———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新奇打火机(所谓新奇打火机,是指该类打火机含有或可以附上能吸引不足51个月大儿童把玩的物件,或能产生有趣的音效或活动效果。如:玩具或卡通人物造型的打火机),但该类打火机因对儿童具有吸引力,在儿童把玩时,有烧伤儿童,甚至引起火灾的危险,因此葡萄牙、法国、希腊等欧盟成员国纷纷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总体而言,将警报产生的原因———种种危险逐个进行分类统计,可分为单一危险和复合危险。单一危险如电击、窒息、化学等危险,合计270起,占85%;复合危险则:或具有由一种危险引发另一种危险的可能,如电击和着火,或同时具有两种危险,如窒息和化学,合计46起,占15%。在单一危险中,受伤危险高居榜首,为84起,占警报总数(316起)的27%;电击危险65起,占21%;窒息危险51起,占16%;其余:化学(24)、着火(13)、灼伤(11)、勒死(10)、健康(8)等危险合占22%。在复合危险中,电击和着火危险为17起,占5%;其他:窒息或勒死(11)、灼伤和着火(11)、电击和灼伤(3)、电击和受伤(2)、窒息和化学(1)、窒息和受伤(1)合占9%。

  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减少或避免各种产品危险,指令授权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贯彻实施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依据危险的严重性,或/并出于预防原则的考虑,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可采取与之相应的各种措施:

  一、对所有产品:1.即使已作为安全产品上市,仍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查,直至使用和消费的最后阶段;2.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所有必需资料;3.产品抽查。

  二、对所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起危险的产品:1.要求对其可能引起的危险贴附与之相称的、措辞清楚且容易理解的警告标志,并要求使用产品上市所在地的官方语言;2.使产品在上市前即满足保证其安全的先决条件。

  三、对任何可能对某些人引起危险的产品:命令其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给出危险警告,包括公布特别警告。

  四、对任何可能不安全的产品:在进行各种必要的安全评估、检查和控制期间,暂时禁止其供应、报价和展示。

  五、对任何危险产品:禁止其上市,并提出必要的附加措施以确保禁令被遵守。

  六、对任何已上市的危险产品:1.立即切实地命令或组织产品撤回,并向消费者发布其引起的危险警告;2.命令或组织协调,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生产商和经销商一起,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并根据相应情况销毁产品。

  从2004年的警报来看,通报成员国对危险产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上市、召回和撤回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又分为由供应商或销售商自动进行的主动式和由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命令或监督执行的被动式两类。在具体实施中各方式与各类别之间又视不同情况有各种不同的组合。据统计,在各种措施中,以上市禁令、召回、撤回(被动式)最为普遍,分别为97起、34起和33起,各占警报总数(316起)的30%、11%和10%。

  另外,自第24周起,欧盟委员会开始在一周安全警报中显示通报产品的原产地。自此,有160起安全警报公布了产品的原产地,其中:中国79起,占近50%;德国12起,占7.5%;法国和波兰各9起;日本8起;意大利7起;西班牙5起;美国4起;越南、摩洛哥和中国台湾地区分别为3起;瑞典、印尼和葡萄牙各为2起;英国、泰国、爱尔兰、奥地利、巴基斯坦、比利时、芬兰、荷兰、捷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各有1起。

  对于同种产品,尽管产地可能不同,但市场对其的安全需求是类似甚至相同的,欧盟安全警报也因此可成为制造商和经销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前车之鉴,使他们及时对自身产品做出相应调整,提高产品安全的保险系数,保证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顺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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