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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游乐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趋于一致的94/25/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5/19 14:46:05
 

附录Ⅵ 内部生产控制及测试(模式Aa,方案1

本模式由附录Ⅴ所述的模式A以及下列补充要求组成:

应由制造商或以其名义对代表制造商的产品的一条或多条船,进行一项或两项下列测试,等效计算或控制:

——按本附录基本要求3.2进行的稳定性测试;

——按本附录基本要求3.3进行的浮力特性测试;

这些测试、计算或控制应由制造商选定的指定机构负责进行。制造商在制造过程中应加贴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附录Ⅶ  EC型式检验(模式B

1.指定机构确认并证明代表预期产品的样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的要求。

2.EC型式检验申请书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

申请书中应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书是由授权代表提交的,则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未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本附录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

申请人应提供一件代表预期产品的样品供指定机构测试,该样品将简称为“型式”。如果执行测试计划需要,指定机构可要求提供更多样品。

3.技术文件应有助于评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为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应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见附录ⅫⅠ)。

4.指定机构应:

——审查技术文件,验证该型式是按照技术文件制造的,并对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相关条款设计的部件,以及未采用这些标准的相关条款设计的部件进行识别。

——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检查制造商在未采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方案是否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核查在制造商决定采用相关标准的情况下,是否确实采用了该标准。

——与申请人商定执行上述检验和必要测试的地点。

5.如果型式符合指令的条款,指定机构应给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该证书中应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及检验结论,其有效性条件和识别批准的型式所需要的数据。技术文件相关部分的清单应作为证书附件,并由指定机构保存。

如果制造商被拒绝发给型式证书,指定机构应说明详细的理由。

6.申请人应将对已批准产品所作的一切修改通知持有有关EC型式检验证书的技术文件的指定机构,如果这些修改可能影响产品符合基本要求或产品的预定使用条件,则产品应接受再次批准。再次批准应以原EC型式检验证书的补充件形式颁发。

7.每个指定机构都应将有关颁发和撤销的EC检验证书及补充件的信息通知其他指定机构。

8.其他指定机构可获得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应保存证书的附件,以便随时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

①一个型式可以包括产品的几种形式,但各形式之间的差异不得影响与产品性能有关的安全水平和其他要求。

9.自制造出最后一个产品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将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以及技术文件保存至少10年。若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设在欧洲共同体内,保存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应由负责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承担。

附录Ⅷ  型式合格(模式C

1.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保证并声明有关的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制造商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制合格声明(见附录ⅩⅤ)。

2.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所制造的产品符合EC型式试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

3.自最后一个产品制造后,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将合格声明至少保存10年。

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设在欧洲共同体内,保存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应由负责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承担(见附录ⅫⅠ)。

附录Ⅸ  生产质量保证(模式D)

1 概述

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的制造商保证并声明相关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制一份合格声明(见附录Ⅴ)。CE标志应附有负责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监督任务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2 制造商的义务

制造商应对生产、产品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应接受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监督。

3 质量体系

3.1 制造商应就有关产品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交一份要求对其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的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

——与设想的产品类别有关的所有信息;

——有关质量体系的文件;

——适当时,经批准的型式的技术文件(见附录ⅩⅢ)和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

3.2 质量体系应确保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制造商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应以书面方针、程序和说明书的方式形成系统、有序的文件。该质量体系文件须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记录有一致的解释。它特别应适当描述:

——质量目标和组织、结构,管理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将要采用的制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制造工艺和系统措施;

——制造前,制造中和制造后将要实施的检验和测试及其频度;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检查产品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质量和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方法。

3.3 指定机构应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确定它是否符合本附录3.2的要求。对执行相关协调标准的质量体系,应推定其符合这些要求。

审核小组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评定相关产品技术的经验。评定程序应包括对制造商的场地的查访。

应将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中应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4 制造商应承诺履行已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义务,并保持该质量体系恰当和有效。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随时向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通报拟对该质量体系进行的任何修改。

指定机构应对提出的修改进行评定,确定修改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符合本附录3.2提出的要求或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指定机构应将其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中应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 指定机构的监督责任

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各项义务。

4.2 制造商应允许指定机构为检验目的进入制造、检验、测试及储存地点,并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3 指定机构应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制造商保持和实施质量体系,并应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查访。查访中,如果必要,指定机构可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测试,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确实施。指定机构应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查访报告,如果已进行了测试,还应提供测试报告。

5 对制造商保存信息的要求

制造商应在最后一个产品制造后至少10年内,保存下列信息供国家当局查阅:

——本附录3.1第2段第2项所述的文件;

——本附录3.4第2段所述的修改;

——本附录3.4最后一段、4.3和4.4所述的指定机构的决定和报告。

6 对指定机构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信息的要求

每个指定机构应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附录Ⅹ  产品验证(模式F

1 概述

本模式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核查并证明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

2 制造商的义务

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制造过程保证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见附录Ⅴ)。

3 指定机构的责任

指定机构应根据制造商的选择,或按本附录第4点规定对每件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或按本附录第5点规定在统计学基础上对产品进行试验和测试,以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的要求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制造最后一件产品之日起将合格声明至少保存10年。

4 对每件产品的检验和测试验证

4.1 应对所有产品进行逐件检验,并根据本指令第5条所的述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验证它们是否符合EC型式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及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4.2 对每件经批准的产品,指定机构应加贴或要求制造商加贴其编号,并颁发测试业已完成的合格证书。

4.3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其能应要求而提供指定机构的合格证书。

5 统计验证

5.1 制造商应以同质批次的形式提交其产品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制造过程保证制造的每一批次产品的同质性。

5.2 所有产品应以同质批次的形式提交验证。应对每一批产品进行随机取样。应对作为样品的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并根据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保证它们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并确定是否接受该批产品。

5.3 统计程序应使用下列要素:

——采用的统计方法;

——具有其运作特性的抽样方案。

5.4 如果一批产品被接受,指定机构应给每件产品加贴或由制造商加贴其编号,并编制一份测试合格证书。该批所有产品(除样品中被发现为不合格的产品外)均可投放市场。

如果一批产品被拒绝,指定机构或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该批产品投放市场。如果经常发生批次产品被拒收的情况,指定机构可中止统计验证。

制造商在制造过程中要加贴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5.5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能应要求提供指定机构的合格证书。

附录Ⅺ  单件产品验证(模式G

1.本模式描述制造商用以保证并声明已获得本附录第2点所述证书的有关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制合格声明(见附录)。

2.指定机构应对单件产品进行检验,并按本指令第5条所述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进行等效测试,确保该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指定机构应在已批准的产品上加贴或由制造商加贴该机构编号,并编制测试业已进行的合格证书。

3.技术文件的目的是有助于评定是否符合指令要求,并了解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见附录)。

附录Ⅻ  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

1 概述

本模式描述履行本附录第2点义务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并声明有关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见附录Ⅴ)。CE标志后应随附负责实施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监督任务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2 制造商的义务

制造商应对设计、制造以及产品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接受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监督。

3 质量体系

3.1 制造商应向指定机构提交一份要求对其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的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

——有关设想的产品类别的所有信息;

——质量体系文件。

3.2 质量体系应确保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制造商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应以书面方针,程序和说明书的方式形成系统、有序的文件。质量体系文件应确保对质量政策和程序,诸如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记录有一致的理解。

文件中应特别描述:

——质量目标和组织结构,管理者对设计和产品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将要采用的技术设计规范,包括标准,以及在未完全采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的情况下,为确保满足适用于产品的指令要求而要采取的措施;

——当设计属于所涉及的产品类别的产品时,将要使用的设计控制和设计验证技术,制造工艺和系统措施;

——将要使用的相应制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制造工艺和系统措施;

——制造前、制造中和制造后将要进行的检验和测试及其频度;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检查设计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有效的方法。

3.3 指定机构应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以确定它是否符合本附录3.2所述的要求。采用相关协调标准(EN29001)的质量体系,应被推定为符合这些要求。

审核小组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评定相关产品技术的经验。评定程序应包括对制造商场所的评定查访。

所作决定应通知制造商。通知应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4 制造商应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义务并保证该质量体系恰当和有效。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随时向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通报拟对该质量体系进行的任何修改。

指定机构应对提出的修改进行评定,并确定修改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符合第3.2条提出的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评定。

指定机构应将其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中应包含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 指定机构的EC监督责任

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义务。

4.2 制造商应允许指定机构为检验目的进入设计、制造、检验和测试及储存地点,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信息。特别是: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体系设计部分预期的质量记录,诸如分析、计算,测试的结果等;

——质量体系制造部分预期的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3 指定机构应定期进行审核,以确认制造商维持并实施该质量体系,并应向制造商提供一份审核报告。

4.4 此外,指定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查访。必要时,指定机构可在查访中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测试,以核查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指定机构应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查访报告,如果已进行了测试,还应提供测试报告。

5 对制造商保存信息的要求

制造商应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至少10年内保存下列信息供国家当局查阅:

——本附录3.1第2段第2项所述的文件;

——本附录3.4最后一段、4.3和4.4所述的指定机构的决定和报告。

6 对指定机构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信息的要求

每个指定机构都应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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