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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日期:2004/5/15 11:02:00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今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分类和确定原则

(一)委托部门管理。对原委托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委管国家局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仍按原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涉及国家标准计划申报、下达、标准草案报批等事项仍通过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进行。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少于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实行委托管理。

(三)直接管理。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达到或超过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对以国家集团公司为主组建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对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原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其管理方式不变。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实施步骤

(一)根据上述原则,请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其归口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提出分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于6月底前报国家标准委;

(二)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共同对报送的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进行确认;

(三)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委托管理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配合做好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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