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案例分析 -> 正文

从美国对华标准钢管双反案看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来源:国际商报     日期:2008/6/13 13:48:22
 

  美国对华标准钢管双反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5月31日(美国当地时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产标准钢管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美商务部裁定涉案中国企业获得的补贴幅度为29.57%~615.92%,对美国市场的倾销幅度为69.20%~85.55%。由于天津双街钢管公司中途退出强制性调查,被以“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裁定最高的惩罚性反补贴税率和反倾销税率,两项合计超过了700%。其余3家分别来自山东、浙江和江苏的公司被裁定较低的反补贴税率和反倾销税率,但最低税率也超过进口关税的106%。

  美国商务部的官员称,中国的标准钢管制造商歪曲了全球贸易市场的产品流动,令美国制造商在全球市场处于劣势,美方的裁决就是要纠正中国钢管生产商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代表美国国内制造商的律师说,对双街公司施加最高额税收,是因为该公司对美国的调查不积极合作,所以美国商务部才做出惩罚性裁决。以上裁决引起国内外媒体一片哗然,纷纷以《美国将对我钢管征700%关税》进行报道。令人感到十分意外的是,在这类案件的裁决过程中,通常终裁确定的税率要比初裁低一些,而美国商务部终裁确定的税率居然大大高于初裁确定的税率,为初裁的两倍左右。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

  2007年6月7日,来自美国6家钢管生产商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等7家单位,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指控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涉嫌获得中国政府的不当补贴,低于成本价在美国倾销,希望美国政府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6月28日,美商务部宣布对中国产标准钢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继对中国产铜版纸之后发起的第二起双反调查。7月20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中国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2007年11月6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裁定天津双街公司的惩罚性反补贴税率为264.98%;山东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0和16.59%的反补贴税率。标准钢管反倾销初裁延后到2008年1月4日做出,美商务部裁定天津双街反倾销税率分别为51.34%(因退出调查被判定较高税率),江苏玉龙公司不存在倾销,其他单独税率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25.67%,没有应诉的涉案企业适用最高51.34%的税率。

  2008年1月,美国商务部就该标准钢管案到中国进行实地核查。3月,中国公司就美方指控进行无损害抗辩。5月,美商务部官员主持召开了听证会。美国申诉方代理律师、中国政府和应诉企业的代理律师、美国进口商代理律师以及中国驻美使馆经商处和美商务部官员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后,美商务部做出了前文介绍的最终裁决。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还需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产业损害裁定后才能生效。预计产业损害裁定将于7月中旬公布,结果也肯定不会好。

  从美国的裁决看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在中方看来,美国政府的上述裁决当然极不合理。至于700%的最高额关税,是惩罚性裁决,当然并非出于理性。按本案中方应诉组长单位负责人的话说,即使美方只加征10%的反倾销税率,中国企业也无力承受,只好放弃美国市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把中国产品赶尽杀绝的需要。那么,以追求利益为第一要义的美国政府,做出如此情绪化的过度反应,又是何苦呢?美国钢管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主要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比较优势的丧失,是无法改变的。所谓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不过是美方不顾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而捏造的罪名而已。事实上,为了主动限制出口,中国政府已经取消了大部分钢管产品本来可以享受的出口退税。比较国内销售和出口价格可以看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钢管价格还高于国内售价,根本不存在美方所说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中国企业出口能力的加强不但没有“歪曲全球贸易市场的产品流动”,而正是顺应了国际市场的供需趋势。美国官员的说法不过是在拉开架势要与中方对抗的说辞,裁定高税率意在为抵制中国产品寻找更多的理由。对此,中方不得不高度警惕。

  近年来,中国对美国出口钢铁产品持续增长,而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的打压也一直没有停止。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最大的案件。2006年,美国钢铁表观消费量1.32亿吨,国内生产粗钢9853万吨,进口4300万吨,出口950万吨,钢材净进口占国内消费的25.4%,进口钢材中13.4%来自中国。就在标准钢管案发生之前的2006年11月,美国针对中国产热轧钢等产品发动了反倾销调查,涉及宝钢等六家中国钢铁企业。2007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钢铁价值21.1亿美元,比2006年的21.9亿美元略有下降;但2007年从中国进口钢铁产品97.7亿美元,大大高于2006年的83.7亿美元,同比增长16.7%。

  2007年初,美国钢铁协会主席就曾表示,美国钢铁业界对上半年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钢铁进口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表示担忧。随后,在美国钢铁学会(AISI)、钢铁协会(SMA)、北美特钢协会(SSINA)、钢管进口委员会(CPTI)等四家机构发布的一份针对中国钢铁产业的研究报告《金属补贴》(Money for Metal)就指称,中国钢铁业依赖政府补贴进行产能扩张,低价出口。报告甚至还列出中国钢铁产业获得的政府补贴超过3930亿元,包括1309亿元优惠贷款和直接拨款,1410亿元注资和债转股,389亿元土地使用折扣,95亿元政府主导的合并,20亿元现金拨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补贴等等。报告认为,中国钢铁生产能力的扩张,直接源于中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指导和控制,以及对钢铁生产商的补贴。美国无缝不锈钢管贸易行动委员会公布的《有关中国政府对无缝不锈钢管生产商补贴问题的报告》称,中国政府依据产业政策实施了一系列补贴无缝不锈钢管生产企业的措施,从而扩大了该产业的产能,并通过关税和其他行政手段鼓励生产和出口。因此,中国企业在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企业竞争时获得了不公平的优惠待遇。随着这一系列评估的出笼,一连串的诉讼相继出现。标准钢管双反案只是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特别是钢铁产品)发起的一系列围堵行动中的一个案例而已。美方对中国产品的抵制显然是有备而来的,而中方对此却显得准备不足。

  2007年以来,美国的围堵行动进一步加剧。在对标准钢管提起诉讼的前9天(2007年5月29日),美国5家钢铁企业提起对中国和阿联酋产钢钉的反倾销诉讼。在对标准钢管诉讼的同一天(2007年6月7日),美国6家企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盟对中国焊缝钢管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紧接着,在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又于联合对中国薄壁矩形钢管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2007年7月31日,美公司对自中国进口的钢丝衣架提起反倾销诉讼。2008年1月30日,美国的四家企业和钢铁工人同盟对中国不锈钢焊接压力管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2008年3月26日,美商务部应美国公司申请对中国输美钢制螺钉螺栓发起反倾销调查。2008年4月4日,美国三家企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盟向商务部提交对中国产环形碳素管线管提起反倾销税和反补贴诉讼。所有这些诉讼都表明,美国抵制中国钢铁产品的大戏已经在上演(针对更多产品的诉讼也在积极酝酿之中)。就在中美双方钢铁行业多次进行对话和中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限制出口的过程中,美方不断提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诉讼,显然是采取边打边谈、以打促谈地策略,并且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争端不抱任何诚意和希望。当然,抵制中国产品不可能换来美国钢铁业的繁荣,美方的这一系列疯狂诉讼有点像夕阳产业在垂死挣扎。但对中方而言,形势很不乐观。最令业内人士担心的是,一旦美国对华反补贴大行其道,欧盟、日本、印度等国都可能跟进。这样,中国产品出口就有可能遭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围堵。事实上,仅在2006年,就有11个国家对中国钢铁企业实施了2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07年,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都对中国企业实施反补贴调查,使中方陷入疲于应付的局面。

  更为严重的是,反补贴表面上针对企业,但实际上针对的是政府。政府的某一政策被认定为针对某个行业反补贴的证据,就可以同样作为针对适用这一政策的其他行业发起反补贴措施时重复使用。这样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局面,使多个相关产业链同时或逐一受到影响。更进一步,反补贴措施还可能影响世贸组织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可见,中方应对贸易摩擦的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应对国外反补贴的任务十分艰巨。

  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任务

  面对美国在短时间内提起如此众多针对中国痛贴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方感到非常气氛,但确实很难招架。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在美方对焊缝钢管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后(2007年6月14日)曾发表声明指出,在中美钢铁产业正在对话的情况下,美方连续对中国的两起钢铁相关产品提起贸易救济调查,是“不公平”和“不合时宜”的。声明中说,对于美方的指控,中国企业将坚决应诉。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在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标准钢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的第二天(2007年6月29日)也指出,美方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下,开启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违反了美方自身既定的法院判例,也违背了已经遵循二十多年的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惯例。发言人表示,中方将保留作为WTO成员的一切合法权利。但接连不断的案件足以说明,美方对中方的警告置若罔闻。于是有人担心,由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没有规定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改变做法不过是对国内法的调整,尽管反倾销加反补贴的做法形成双重歧视,但也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这样,即使中国上诉也很难得到支持。随着美国1984年“乔治城钢铁案”确定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原则成为历史,反补贴措施成为抵制中国产品的重要手段。这样,中国今后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措施就会格外困难。

  按照美方的评估和指控,中国企业从政府方面得到的所有支持,包括技改项目基金、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贷款、外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提供所得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减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收增值税与关税等政策等,都可以被当成“小辫子”抓住,作为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此前加拿大在对中国铜制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时,也将中国的税务政策、低息贷款政策、土地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和原材料补贴政策、原材料国内采购专项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贴息贷款、坏账核销、土地无偿出租、税收减免、水电价优惠等补贴政策等等,均被列为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因此,对我国许多现行政策的解释、说明、评估,甚至调整,已经成为妥善应对国外反补贴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