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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解读《可再生能源法》
来源:科学时报     日期:2005/3/31 13:21:54
 

    解读专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共有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三十三条。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 

    解读:这首先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规定了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通常都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同时,也明确了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目标,编制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先有目标,后有规划,使规划成为总量目标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与资源、环境立法中的有关规划是不同的。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解读:这为可再生能源确立了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领域,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所规定的这一法律义务,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解读:这条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规定按照不同的技术类型和各地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上网电价,这一价格机制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但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科技进步、规模扩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逐步下降,也需要适时调整上网电价,以降低价格优惠。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分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额外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有关部门专家测算,按照我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单位销售电价附加的费用是很低的,社会完全可以承受。同时,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单位销售电价中附加的费用将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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