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调查研究 -> 正文

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李 勰     来源:中国标准服务网     日期:2005/3/21 13:42:31
 

    3.应树立产业利益或国家利益意识

    一项贸易管理措施的直接影响可以直观地从相关产品上得以体现,因为有可能导致该产品无法出口。但仅以此来判断其影响程度还不足够。例如,欧盟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如果仅考虑到由于该指令的实施,我国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产品将无法对欧盟出u,则未免有些简单。

    为什么我国的电器产品不能出口?因为使用了某些有害物质或部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为什么使用这些有害物质或部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因为我国的生产企业缺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这一问题导致的结果将不仅是电器产品不能出口,企业生存困难,更重要的是将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产业的生存!我们是否想到了这一层?

    为了维持出口,电器生产企业可以从国外购买部件、设备和材料,但上游产业的生存状况如何呢?对于其上游产业,由于无人购买其部件,就没有财力做科研投入,也就无法生产出更好的产品,其竞争力便进一步减弱。竞争力减弱也就意味着与国外的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于是,这一产业将面临萎缩、甚至消亡的局面。而这一点可能正是国外实施某些贸易管理措施的真止目的。

    企业在判断是自主研发还是引进技术时,将进行成本比较。如果企业认为自主研发太费时、费力,转而选择依靠技术引进时,于情于理都没有错。目前,许多行业取得的成绩就是依靠技术引进而取得的,但问题是企业在改造引进技术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物力还不够多,导致出现了技术断层,而企业往往采取简单引进而并未注意消化或改造引进技术,未能奋力追赶、缩小差距,那么,将来依然会晕复这一过程,即出现新问题,再次引进国外的技术,甚至形成恶性循环。许多行业就存在这个问题,例如,计算机和汽车制造等产业就存在缺乏核心技术的问题。尽管我国企业产量很大,但只是加工者,利润率相当低。即使这样,一旦外商不满意了,还可以随时到其他地方加工生产。而这正是政府提出由“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战略的真正目的。

    所以,我们在审视国外贸易管理措施时,应加强产业意识或国家意识,多考虑上、下游产业的利益。这样,相关产业才会有重新振兴的机会,才可能由落后转为领先。

   五、对策思路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应充分认识到,重视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今的国际趋势,要想保持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趋势。对于国外的环保性法规,我们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国外环保性法规大体可分以下3类:

    1.国外法规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企业应立即调整生产工艺,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对这一情况,企业早调整就早受益,可将挑战转化为巩固和开拓市场的机遇。

    2.国外法规的要求合理,但我国企业目前生产水平还难以达到。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1)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2)我国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对后一种情况而言,企业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利用各种方式,努力为企业争取一个合适的过渡期,降低受影响程度。

    3.国外法规是不合理的,具有歧视性。主要指该法规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对世贸组织成员而占)、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例如,茶叶作为一种饮用品,其消费方式是用茶叶泡水喝,因此,检测茶叶农药残留的方法应是以茶水来检测标的。而国外却采用对干茶叶末来检测的方法,这样所检测指标的结果就会很高,使我国出口的茶叶无法达到最低限量要求,出口受阻。此外,欧盟和美国的打火机CR标准,将打火机安全与否与产品价格挂钩。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做主要工作,主动为企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涉或游说工作,坚决要求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对我国具有歧视性的国外贸易管理措施。

    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宽、范围广,因此应对工作不仅具有长期性,而且还是一项系统工程。商务部一直在提倡建立商务部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中介组织一相关企业之间的四体联动机制,并将其作为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的制度保障。在目前中介组织和企业对世贸组织规则缺乏了解、应对贸易壁垒经验少和能力弱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非常关键。

    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在应对贸易壁垒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特别是目前较难应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与技术问题联系密切,隐蔽性很强。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撑来形成决策。

    其中,技术支撑主要来自相关企业,有关的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所等。在这方面,国外比我们成熟,其技术支撑体系相当完善,咨询与评估工作也非常到位。因此,国外政府部门的应对策略目标性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相当具体。而我们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支撑,目前的应对工作则较为空泛,流于形式,也就相应地导致应诉工作不够充分。希望上述机构能主动参与到应对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工作中来,为政府出谋划策,维护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合理利益。

   六、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应对国外环保性法规时,各方均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有许多人力和物力上的投入,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往往出现停滞,因为未能发现有效的应对办法,而只能被迫接受国外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分歧,声音不一

    “众人拾柴火焰高”,但如果各方意见不一,就难以确定应对工作的基调,则无从谈及应对成果。因此有必要先对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形成共识。

    2.动力不足,主体沉默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活动主体,如果企业对自身利益受损漠不关心,对自身合理利益的不公平遭遇不主动反映或保持沉默,那就代表着对国外法规的同意和认可。此处需要特别说明“合理利益”的概念。我们的企业过去只追求利润,甚至没有利润有出口创汇或出口退税也可,而并未关注自身是否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目前,企业在国内的维权意识已提高了,同样也应该提高在国际层面的维权意识。我们应抽出时间与竞争同行的利润及待遇进行比较。只有企业发现自己的合理利益被剥夺、被侵害,才可能有维权的真正行动。

    3.缺乏支撑,申辩无力

    环保性法规的基础是科学技术研究,有效的应对办法也不能离开技术支持。欧盟与美国关于限制转基因产品的争端以及欧盟有关环保性法规的制定,依靠的是科技进步,显示出了较强的科技实力。在应对工作中,如果我们不能作出有力的申诉,其他国家(地区)就不会信服,更不会作出相应的修改,而这一点我们做得还很不到位。

    4.定位不准,沟通困难

    应对工作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既然涉及多个部门,分工与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定位不准,就会出现沟通上的困难,观点不一,就不可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形成合力,于是很容易被国外个个击破。

    这一问题的改善,可能涉及体制问题,也可能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我们应从自身、从本职工作做起,不能因为是系统工程或是体制问题而不做事。只要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就应去做、去试图改变。

    尽管我们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道路并不平坦,未来中国企业和产业仍将面临更多的国外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壁垒,但无论如何,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不会停止!

[上一页] [1] [2]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