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企业标准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月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及标准文本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受理范围:市属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产品标准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中央在京单位、科研单位所属企业以及无上级主管合资、独资、股份、乡镇、民营和个体企业产品标准,在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申请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备案工作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在发布后30日内,由企业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含意见汇总表)、审查人员名单,采用国际标准的,尚须提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译文或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和测试数据各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市属企业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私营企业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2.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即予登记,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其他规定:
1.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可作为合同中的供货依据。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由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修改或撤销。
2.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有修改,应由企业向备案机关办理修改备案手续。
3.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对于确认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按规定向备案机关办理手续。对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限:上报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当日即可备案。 收费情况:无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电话:64964249 办公时间:8:30---17:00(每星期二、四)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64951177-5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