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迄今立案的纠纷案件,共369桩,涉及TRIPs协议条款的争端,仅26桩案件,仅占所有WTO案件的7%。在这26桩知识产权案件中,美国与欧盟(包括成员)是两个主要当事人,美国作为原告发起的案件有17件,美国作为被告有4个案件;欧盟6次作为原告发起争端,10次作为被告。WTO争端处理机构成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有9起,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有13宗,既未和解又未请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有3起。这些案件得到解决的周期长短,差别很大,短者半年内解决,长者持续拖延3~5年不等。
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保护方面涉及专利领域12宗;涉及商标3起;版权7起。涉及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实施的案件较少,迄今只有5件,包括最近对中国的案件,都是由美国提出申诉的。
美国针对其他成员的4起知识产权实施案件,均以双方磋商和解而结案,唯有此次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案件,进入到成立专家组调查阶段。所以,在知识产权实施案件方面,还没有专家组裁决的前例。而且以前的4例知识产权实施案件,都是针对非常窄的具体实施问题,例如1997年美国与丹麦和瑞典的争端,是针对它们国内实施体系的具体缺陷;1998年美国与希腊或欧盟的争端,则针对希腊电视台的非常具体的侵权问题。此次美国与中国发生的争端,也是针对中国知识产权实施中,非常具体的法规及操作问题。美国试图以此为突破口,树立知识产权实施方面的典型案例,带来WTO对知识产权实施方面,有关法律条款的新解释,为美国今后发起针对其他成员知识产权实施案件,奠定法律解释基础,进一步提高世界范围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水平,尤其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WTO是西方大国的游戏平台,他们的WTO代表团,每天都在想方设法利用外交、政治、经济、舆论、法律等手段,与任何对手展开斗争,谙熟WTO协议的法规和争端处理程序,具有丰富的谈判和斗争经验。许多案件的了结,既可能是谈判达成一致的结果,也可能是通过对谈判方、甚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进行恐吓、收买和给予政治压力的结局。
在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被告,基本上、或者在磋商中让步妥协,或者在诉讼中被裁定未履行有关TRIPs协议义务,输了官司。而且WTO的争端案件,什么结局都可能发生。即使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件涉及法律条文清晰,即使准备充分,可是表述方法不妥、程度不够,也可能影响专家组的理解,从而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
不过,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开始公开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审理,这有助于增加案件裁决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