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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中行业协会大有可为
——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案评析
来源:国际商报     日期:2007/12/5 11:17:42
 

  编者按:碱锰电池案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30年来第二起在终裁中全盘推翻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是中国产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之作。作为涉案产业的行业组织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从立案时的组织应诉,到初裁时的“山穷水尽”,再到终裁时的“柳暗花明”和上诉阶段的“好事多磨”,在337调查应诉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在该案中,行业协会建立了“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这些工作为此案的成功应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行业协会不仅应在个案应诉中发挥重要作用,还应将应对关口前移,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建立本产业专利信息库,变被动应诉为主动应对,在337应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案情经过:2003年4月28日,全球电池业的主要供应商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及其下属的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交337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内地、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24家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的知识产权。在长达207页的起诉书中,劲量和EVEREADY公司指控这24家企业侵犯了1995年美国政府授予的第5464709号专利。

  5月2日获悉调查申请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电池协会”)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支持下,会同机电商会紧急向全行业进行通报,并组织专家分析专利,了解美国337调查程序,分析337调查案将对我国碱锰电池产业的影响,研究应诉策略。同时,电池协会向国内各有关大专院校、研究所、企业收集我国碱锰电池研究与生产技术资料,整理汇总我方不侵权的证据。

  5月27日,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的支持下,电池协会、机电商会、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共同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应对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会,动员组织企业建立联合应诉团队,并对拟聘律师事务所从应诉经验、专利分析、应诉策略、应诉律师团队能力、应诉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筛选,联合聘用律师。

  5月28日,ITC发表公告,正式立案对此事展开调查。

  5月28日ITC正式立案时,电池行业已经组织建立起联合应诉团队,并在团队内分别成立了应诉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和法律小组。其中应诉领导小组由协会和企业领导组成,技术小组由大专院校知名教授和行业内知名技术专家组成,法律小组由各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组成,并统一聘请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作为中方涉案产业的代理律师。同时各应诉企业内部也成立了应诉工作小组,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和技术骨干参加。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判定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的专利,并做出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在内的企业发布普遍排除令的裁决。

  2004年6月14日,中方不服ITC初裁结果,向ITC提出复审。

  在2004年7月到10月ITC复审期间,美国劲量公司被迫放弃了本案中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并同时放弃了该产品在欧洲的专利。

  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公布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这是自1930年美国修改税法实施337调查条款以来,第二起在初裁中做出侵权判决、在复审中予以推翻并裁定美国原告公司专利无效的案例。

  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经美国劲量公司申请,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发起本案第一轮上诉复议。巡回上诉法院将该案发回ITC重审。

  2007年2月23日ITC重审裁定,原告专利无效,即使有效,中国企业也不侵权。

  2007年3月30日,劲量公司仍不服,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出新的上诉复议。中方应诉企业和参与应诉企业以及相关利益方参与应诉,目前本案正处庭审阶段。

  行业协会作用:在本案中,电池协会牵头应诉企业具体经历和化解了五次重大危机:

  一是突然遭遇国外起诉,电池协会紧急动员,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应诉。原告选择2003年4月27日提出申请时,正值“五一长假”前夕,同时也是“非典”期间,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工作在时间方面极其被动。

  面对突如其来的国外专利诉讼,在中国政府的指导下,电池协会迅速向企业通报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专利,了解美国337调查程序,分析案件对产业的影响,研究应诉策略,并动员组织企业建立联合应诉团队,联合聘用律师。

  二是解决费用危机,由协会确定费用分摊办法,组织协调筹集应诉费用。337调查应诉费用高昂,而我国电池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单个企业无法承担如此高额费用。为了解决费用危机,电池协会通过与企业反复协商,提出了费用分摊原则,根据企业出口量多少、生产规模大小、市场开拓潜力和为行业做贡献,多方面综合考虑。由协会牵头协调,确定企业承担费用的方案,组织被告企业承担70%费用,动员非列名被告的涉案企业承担30%费用。协会根据应诉工作进展,帮助律师事务所,组织协调企业支付费用,解决应诉费用难题。

  三是积极化解中外联合应诉阵线分解,中方团队孤军作战困难。在本案应对初期,我国应诉企业形成联合团队,同时我方代理律师与国外被告企业代理律师组成应诉联盟,并进行分工,一段时间原告处于被动局面。但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在临近开庭之际先后与日本、新加坡等部分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署了其应诉信息不能与中国企业共享的协议,原来的中外联合阵线被瓦解。协会与企业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坚持应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动员各方力量,重新搜集证据和寻找证人。

  四是引导企业申请复议,扭转初裁全面失败的被动局面。2004年6月2日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的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裁决。初裁中没有回复我国企业抗辩的问题,存在明显的不公。在初裁结果对我国企业极为不利的困难时期,经协会的协调组织,我应诉团队冷静分析涉案专利,寻找我国企业抗辩理由,保持团结一致,坚决将官司打下去。2004年6月14日,中方企业向ITC提出复议。

  五是反对苛刻的和解条件,坚持复议。6月2日ITC初裁后,本来抱着“胜诉”信念的中方联合应诉阵线,意见也出现分歧,个别企业提出了“上诉的胜诉可能不大,不如议和”的要求。我国电池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小,单打独斗难以与国外大公司抗衡,因此维护团队联合应诉是取得应诉胜利的基本条件。一旦个别企业接受对方苛刻的和解条件,一方面联合应诉团队被瓦解,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和解了,接受原告提出的所谓和解条件,我方电池也无法对美国出口。面对初裁的明显不公和推翻ITC初裁的巨大难度,协会顶着巨大的压力,冒着终审败诉的风险,组织应诉领导小组紧急磋商,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参与复议,维护应诉企业联合团队,并做出了若终裁不利,将根据法律程序再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与劲量公司较量到底的准备。

  由于中方抗辩有力,证据充实,在ITC复审时出现了转机。劲量公司不得不主动放弃了专利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同时放弃了在欧洲的专利。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公布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这是自1975年首次发起337调查以来,第二起在初裁中做出侵权判决、在复审中予以推翻并裁定美国原告公司专利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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