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文章精选 -> 正文

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国际贸易摩擦
来源:中国冶金网     日期:2005/2/4 11:19:41
 

    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它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正式建立了对外贸易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将对依法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加强与完善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建设,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需要

  (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建设,是应对国际贸易领域严峻形势的需要

  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地市场,不断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灵活运用世贸规则,加大保护力度,体现为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市场秩序等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大量频繁使用,特别是WTO所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更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以反倾销措施为主流的贸易救济措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越演越烈。1995年至2003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发起2416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是:印度379起;美国329起;欧盟274起;阿根廷180起;南非166起;澳大利亚163起;加拿大122起;巴西109起;墨西哥73起;中国72起(按WTO统计口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占总数的77%。

  我国近些年来成为贸易摩擦和纠纷的“重灾区”。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至2004年,我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共遭受反倾销365起。2004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共提起55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涉案金额12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41起,反补贴案件3起,保障措施案件10起,特保案件1起。另外,一些国家利用我国加入世贸法律文件中有关“特保”、“非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审议机制”和“纺织品限制措施”等不利条款,以及形形色色的技术壁垒制约我国扩大出口,对我国经济和产业安全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在不断寻求新的措施,国际贸易中一些新的道德标准、社会责任、劳工标准也被越来越多地采用。

  (二)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需要

  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领域,自1997年我国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新闻纸)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立案共计34起,涉案总金额约64亿美元;保障措施立案1起,涉案总金额约40亿美元;目前尚没有反补贴案件。在34起反倾销案件中,目前已公告终裁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20起,无损害裁定2起,申请人撤诉1起,还有11起在调查中。案件主要涉及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等行业,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案件26起。被诉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日本、美国、东欧盟、中国台湾等22个,其中韩国涉案数量最多,共24起。从这些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效果来看,对依法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一是使受损害产业得以较快恢复发展,产品价格回升、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二是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对增加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作用;四是使部分幼稚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得到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还刚刚起步,法律法规,体制及实践经验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贸易救济措施在维护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应对贸易摩擦和解决争端的水平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新修订的《外贸法》对加强与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一,新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第二,新外贸法还对对外贸易救济、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等制度进行了完善。第三,新外贸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

  二、积极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点思考

  (一)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频繁采用,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最初使用这些措施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现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更多国家已经有了相关国内立法,并且在实践中大量采用这一手段。“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首要的是学会运用贸易救济规则。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额预计将达到13500亿美元,其中进口6700亿美元,出口6800亿美元。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客观上必然存在着贸易摩擦增多的趋势,与世界贸易大国之间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应当以平常心来看待贸易摩擦,通过对世贸组织规则灵活与高超的运用,在贸易摩擦和贸易战中力求主动,从而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产业利益。

  (二)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

  中国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已引起各国的密切关注。近年来我国与国际贸易伙伴之间摩擦增多,争端加剧,成为国外贸易保护措施针对的焦点。入世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应该进一步积极研究对策:一是要加强国际磋商,减少贸易摩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同主要贸易伙伴的互信和磋商,减少贸易摩擦”。加强互信互谅,实现互利共赢,是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加强同主要贸易伙伴的交流与磋商,预防和化解贸易争端和纠纷。二是建立健全处理国际贸易摩擦机制,提高应对能力。我们要积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协会、商会和企业的力量,形成合力,统一对外;要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内外统筹,搞好应对。三是妥善处理贸易摩擦,维护出口环境。我们要积极就国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展开交涉,充分发挥政府谈判职能;要做好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壁垒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发挥政府服务功能。“非市场经济”和“特保”等不利条款及反补贴调查将是今后几年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重点。对此,我们要积极部署,高度重视,做好应对。

  (三)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调整各国的经贸关系,促进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为缔约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提供了保障,促使WTO协定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争端解决机制使成员方在发生争议时,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解决途径。根据WTO《2004年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报告》,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共收到306个案件的争端解决申请,其中,有155个争端成立了125个专家组,截至到2004年1月底,有81个案件散发了专家组报告。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它是76个案件的起诉方和81个案件的应诉方,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则是63个案件的起诉方和61个案件的应诉方。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最多的是巴西,共34个,是22个案件的起诉方和12个案件的应诉方;印度是31个,其中15个作为起诉方、16个作为应诉方。相对而言,即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争端解决机制利用也是非常不够的。

  在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中,我国与欧盟、韩国、日本等成员方作为起诉方将美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迄今为止,这是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第一案。而美国就我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了磋商请求,我国首次成为被告。客观上,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国来说,争端解决机制也使中国在与其他成员方发生争议时,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解决途径。因此,我国政府相关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的方法和途径,积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持续的发展。

  实践中,越来越多成员方开始依赖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相对而言,即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也是非常不够的。为此,我国政府相关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的方法和艺术,积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持续的发展。

  (四)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我国对外国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是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按照世贸规则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按规则办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也体现了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世贸成员的形象,证明我国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像那些欧、美等老资格世贸成员一样,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国经济运行中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运用世贸规则本身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方的政府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贸易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中,要求外贸主管部门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相一致。随着新修订的《外贸法》的实施及其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相关报道
·贸易摩擦多发下的应对策略 (2005年5月13日 14:13分)
·我国今后可能遭遇更多的贸易摩擦 (2005年5月9日 11:55分)
·战略性贸易摩擦与贸易壁垒监控预警机制的建设 (2005年4月20日 14:13分)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欧盟及美国对华特保措施发表声明 (2005年4月8日 11:3分)
·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向战略性发展 (2005年4月4日 13:52分)
·企业如何应对多样的国际贸易壁垒 (2005年3月18日 14:31分)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