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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日期:2005/1/28 10:17:51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执行10多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和技术的进步,《检规》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查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后,《检规》与《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2004年颁布并实施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对《检规》有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的目的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大环境,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使压力容器的检验技术规则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一致。为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在有关专家的帮助下,现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以方便有关从业人员。

检查之前
做好清理

    《容检规》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年度检查前应当做好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等项准备工作。
    这条规定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修订。
    《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此条规定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
    《容检规》与《检规》相比,明确规定了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检验结论
一共四种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容检规》增加了年度检查结论的有关规定。结论共分4种: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停止运行。
    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
    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
    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
关系等级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
    《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
综合评定

    《容检规》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经过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影响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要素可划分为:材料、应力、缺陷。相应地,主要根据材质检验、结构检验、缺陷检验3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划分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联系统,其失效总是由最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他环节无法对最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容检规》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检验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级。

定期检验纳入范围

    与废止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两个方面有所扩大。
    一是将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在属于1999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为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此次修订,将罐式集装箱与汽车罐车、铁路罐车一并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仓的定期检验,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年检每年至少一次

    《容检规》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规定的定义: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但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不属于法定检验,而是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

年检人员要有资质

    《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由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包括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容检规》的相关规定。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以下考虑: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项工作的;二是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但并非使用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可以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具备足够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和使用管理经验的大型企业的专业人员才可从事这项工作。而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检验机构的资质

    《容检规》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责任的规定是: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检验报告按时提交
    《容检规》第五十条规定,“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考虑到检验报告编制、审批需要的时间与使用单位的生产安排往往存在矛盾,所以第五十条还规定“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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