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3日,应加拿大安大略省菲埃斯塔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以下简称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据有关方面统计,在过去的3年中,中国产烧烤架在加拿大市场所占份额为1/5,每年的销售额为1亿美元。2000年,中国烧烤架在加拿大的销售量近5800台,2003年,销售量为1.21万台。CBSA认为,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在加拿大市场上存在倾销行为,而且中国政府对其进行补贴。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3月31日。据称中国有25家出口商出口被调查产品去过加拿大。
2004年6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初裁,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2004年8月27日,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作出反倾销及反补贴初裁,裁定原产于或来自中国进口的烧烤架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7.2%-57.5%,平均倾销幅度为34.6%,补贴幅度为16%。自8月27日开始,加方进口商在进口上述被调查产品时,将被征收相当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及相当于补贴幅度的临时反补贴税,或被要求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11月19日,CBSA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或来自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经过最终计算,涉案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6%;同时,CBSA认定,在被调查的8项“政府补贴”中,中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了利益,经计算补贴幅度为1.4%。根据加反倾销法规定,上述倾销和补贴幅度可忽略不计。因此,CBSA终止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随后,加国际贸易法庭(CITT)宣布,取消原定于11月22日举行的损害听证会。至此,国外对我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因我方应对及时合理而获得彻底胜利。
笔者代理的是一家出口最多的位于广东台山市的台商企业,作为强制调查企业而参加应诉。经过中加律师的共同努力,认真的研究了加拿大发放的反补贴调查问卷及七个补充问卷,对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实地核查进行了针对性准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最后胜利,为我国企业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现将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体会、感受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能对将来应对类似案件有所帮助。
一、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下“补贴”的定义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称“SIMA”),如果一国政府(非加拿大)提供的财政资助,使从事生产、制造、加工、购买、分配、运输、销售、出口或进口的企业被获得了一项利益,则存在补贴。作为《1994关贸总协定》附件1A的一部分,第16条意义下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扶持,都被视为存在补贴。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2(1.6)款,财政资助存在于: 1. 涉及政府直接转移资金或债务的做法或可能发生的直接转移资金或债务的做法; 2. 任何方式亏欠并到期应付给政府而被免除或抵扣的金额,或亏欠并应付给政府而被豁免或不予征收的金额。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或 4.政府允许或指令一非政府机构履行上述三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履行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履行并无实质差别。 就本次反补贴调查而言,CBSA认为,此处补贴是指具有专向性且为可诉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如果受调查产品已经从补贴中获益,则将会被施加反补贴措施。 如果认定存在补贴,且具有专向性,则该补贴将被采取反补贴措施。当补贴的获得是依法律限定于某些企业,或者是禁止性补贴时,则认为其具有专向性。在SIMA定义下的“企业”也包括一组企业,一个产业或一组产业。一项“禁止性补贴”包括全部或部分视出口实绩情况而定的出口补贴;全部或部分视生产于或原产于出口国本国的被调查产品使用的情况而定的一项补贴或一部分补贴。 尽管一项补贴在法律上不具有专向性,考虑到以下情况,其仍然有可能被认为事实上具有专向性: 5.补贴被有限的企业排它性使用; 6.补贴主要被某个特定企业使用; 7.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 8.授予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表明该补贴不是所有企业可以获得。 就本次反补贴调查而言,“中国政府”指各层级的政府,包括联邦、中央、地区、省、区、市县、镇、村各级政府,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的各层级政府。因此,CBSA告知中国政府将问卷中相关部分发送给相应的下级政府。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在此反补贴调查中也被认为是由中国政府提供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启动调查之前,起诉方提交了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达到中国政府补贴项目的条件,而这些项目构成可诉补贴。为了证明其主张,起诉方提供了由中国政府主要向出口企业和在经济特区的其它企业的提供扶持的详细文件,也提及了关于中国政府给予的潜在补贴缺少可获得信息的情况。
在核审了起诉方提交的报告和资料中的信息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以下称CBSA)拟定调查下列在中国户外烧烤炉可得到的补贴计划和鼓励措施:
1. 经济特区(SEZ)的鼓励措施--是指在特殊地区经营的生产商可获得鼓励措施。这些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高科技工业园区等。以直接授予或依出口实绩方式授予企业利益,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进口原材料免税 (2)企业所得税减征 (3)增值税免征 (4)特别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减免 (5)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优惠收费。
2.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 工人:由中国政府直接拨款,给达到特定出口实绩的企业,或为扩大出口销售而给予补助,或为抵销雇用国有企业前职工的成本而给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直接由中国政府提供或间接通过金融机构向达到特定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贷款的优惠利率和融资条件。
4.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由中国政府担保的,或由直接或间接受中国政府控制或影响金融机构担保的,给达到出口实绩或其它标准的生产商提供的贷款。
5.所得税的抵、免、退 (1)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征--对出口量大的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2)在企业建立初期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建立初期--对在经济特区经营的企业,在其建立之初期(通常为五年),免所得税和进一步减征所得税。 (3)在经济特区再投资利润的所得税返还--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可就其以利润再投资到经济特区的那部分已交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返还。 (4)经济特区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减免--位于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有的地方的所得税的减免待遇。
6.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位于经济特区的企业可得到进口机器和生产受调查产品的材料投入的关税和其它税免征待遇。
7.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经济特区的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土地要付长期土地使用费。有些公司可享有土地使用费的减征。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经营直接或间接受中国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提供的产品(例如原材料、化学材料、冶金产品和关成品材料的投入)和服务(例如公共设施、天然气、水电等)以低于市场价供给生产者。
三、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
1.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为了确定中国各级政府是否提供了财政资助,确定是否从事生产、制造、加工、购买、分配、运输、销售、出口或进口者被授予了一项利益,以及因而发生的补贴在性质上是否具有专向性,都必须通过问卷得到必要的信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问卷是加拿大CBSA作出初裁、终裁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企业证明没有获得任何补贴的证据。反补贴调查问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给企业的,另一类是发给政府部门的。 由于发给企业的该调查问卷长达50页,并且有些问题是有一定陷阱,因此应诉企业人必须在中加律师的指导下正确填写。为了填好调查问卷,我们翻阅了大量的中国有关方面的法规、规章、政府文件及企业有关合同,内容涉及出口退税、税收减免、雇工、用地、贷款、水、电、能源等方面,并将有关规定及土地使用合同、租房合同等文件翻译为英文,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做到有理有据。CBSA收到了中国4个出口商以及中国政府的补贴问卷的完整的答复。涉及向加拿大出口受调查产品的一些关联公司和/或中间商也提交了出口者问卷答复。 中国政府提交了CBSA在调查开始时发出的补贴调查问卷。中国政府最初提交的问卷,由于其没能足够答复CBSA问卷中的问题,而被认为是不完整、不能使用的。CBSA为了获得完全和准确的信息,又向中国政府及企业发放了一系列补充问卷。所要求填写的信息包括指定的各级政府的计划是否构成财政资助、且所说的计划是否使向加拿大出口调查产品的出口商被授予了利益等。CBSA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补充问卷,以判断作为这些计划的结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具有专向性。 中国政府提交了CBSA发放的补充调查问卷的答复。然而,在初裁时,CBSA发现这些信息仍是不完全的,因此要求中国政府提交进一步的信息,以对所谓的补贴计划可以进行全面的分析。
2.积极准备实地核查 在初裁之后,中国政府提交了处理主要关键性议题的补充问卷。最后,在2004年9月22日,CBSA决定与中国政府举行实地核查会议。 与上述出口商的核查会议于2004年9月底10月初举行。在此期间,CBSA也与中国政府官员举行了核查会议。政府会议在广州举行,与会者来自不同政府部门的代表,这些部门包括: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广东省外贸与经济合作部、珠海外贸与经济合作局、珠海土地使用局、广东省财政部、广东省国土资源部、广东省地税局、中国海关及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对以下计划进行了核查: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同时,CBSA也到被调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以印证中国政府的调查问卷及补贴情况是否能与相关企业实际接受的补贴对上。 2004年9月28日~10月2日,加拿大CBSA的两个官员对笔者所代理的台商企业进行了为期5天现场实地核查,详细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合同、协议,又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四、本次反补贴调查会以终止调查结案的原因
2004年11月19日,CBSA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被调查的8个项目逐项进行了终裁: (1)经济特区 补贴调查合作企业有两家位于经济特区,另外两家位于普遍称为工业园的地方。笔者代理winmaster位于广东省台山市的“台山市高科技发展园区”。尽管这个公司位于“广东台山市高科技发展区”,市府官员指出,这一名称仅用于吸引外商和其它企业来投资,且该区在中国并没有被定为经济特区。应该指出的是,winmaster证实该公司是这个工业园的主要租用者,在该区域并没有任何“高科技”工业迹象。这些工业园不对企业提供任何由政府机构提供的优惠。 另外两家企业位于珠海经济特区。核查表明,除比较优惠的税率外,这些公司并没有因为位于特殊地区而得到中国政府给予的额外利益。 还有一家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除了比较优惠的税率外,CBSA认为该公司并没有因为位于该地区而得到中国政府给予的额外利益。 基于核查和收到信息,CBSA能够确认,没有证据表明任一企业因位于它们所在地区而获得中国政府的利益。
(2)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 中国在回复CBSA的信息中指出,广东省为鼓励出口而提供补助。在与中国政府官员举行的核查会上,CBSA得到这样的解释:这个计划是前几年为鼓励企业增加出口而设立的。尽管这个计划在2002年中央政府级别上被终止,但在省级政府层次上一直持续到2003年。根据计划,前几年,每增加一美元,出口企业将得到10分(100分=1元RMB)。但这个计划仅对省级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才能够获得。省级财政部门证实,因为没有一家户外烧烤炉企业能达到省级企业所要求的资金投入门槛限制,所有也没有企业达到这个计划要求的资格。CBSA也核实了没有户外烧烤企业在调查期间获得了这个计划的利益。 第二个计划涉及扶助中小型企业获得更多的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此计划包括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财政资助、资助参加贸易交易会的差旅费用、帮助申请外国专利保护、提供参加国际贸易交易会的基本技能的培训等。 中国政府官员解释到,这个计划对任何中国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是适用的。广东省财政部门的官员在他们的数据库中进行了查询,证实没有烧烤炉生产企业获得这个计划的任何补助。CBSA也在核查会议确认没有户外烧烤企业在调查期间获得了这个计划的利益。 中国政府也提供了一项涉及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计划。与中国政府官员的核查会上,CBSA证实这项计划是指补助劳动部门向下岗职工提供的培训,使下岗职工可以获得再就业所需的新技能。另外中国政府还向从国有企业下岗的职工提供帮助。政府也为下岗职工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使其可以创办他们的小生意。政府官员证实没有中国企业因为雇用任何员工而从中国政府获得财政利益。 此外,在对出口商的现场核查期间,CBSA确认,出口商的新雇员一般都是通过在企业门口张贴招工广告,或通过已有员工的口头介绍或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可用职位公告的方式雇用的。在调查期间,合作企业没有一个因为雇用任何员工而从中国政府获得财政利益。 CBSA确认,在调查期间,在反补贴调查中合作的企业中,没有一家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助。通过审核退(所得)税申报表的核查和企业提交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没有一家企业接受政府任何的补助,且此情况也得到了中国官员的证实。
(3)优惠贷款 中国政府在其提交的问卷中指出,在调查期间,其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优惠贷款。通过对出口商现场核查表明,在调查期间有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确定这些贷款是否比从非国有或非国家控制的银行获得的贷款具有更优惠的利率,CBSA对国有银行的贷款利率同其它非国有或非国家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进行了比较。在调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依据贷款期限不同在5.04%~5.76%的幅度范围。同期在中国香港,非国有或非国家控制的银行的贷款利率为5.00%。这暗示着在两个银行系统间具有相当的可比性,并且也进一步表明,与提供给受调查的出口商的贷款相关的利率与现行商业利率是相当的。 基于以上,CBSA得出结论,在调查期间,没有一家调查合作企业获得任何的优惠贷款。
(4)贷款担保 中国政府在其提交的材料中表示,依据中国法律,中国政府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作为其答卷的一部分,中国政府提供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副本,该法律的第8条表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对合作出口企业的核查显示,没有一家企业接受任何贷款担保。因此,CBSA认为没有一家合作企业在调查期间从任何贷款担保中获益。
(5)所得税抵免 所有合作的烧烤炉出口者在中国都依法被划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FIE)调整。中国政府提交了FIE 税法实施细则的副本,作为原始提交材料的一部分。 外资所得税法包括两条非常宽泛的条款。一条是关于减征税率,另一条是关于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CBSA认为已经存在中国政府的财政资助,且此财政资助使得受调查产品的出口商获益。 税法细则还包含另一条款,该款规定,一旦FIE 税法中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届满,将对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进一步减征所得税。税法细则的第75条第7款规定,出口导向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届滿,如果其70%的产品出口则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另外,企业如果位于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并符合前述的条件,则其税率为10%。 CBSA经过核查认为,所有合作调查企业的免税期都还没有届滿,且也不符合税法细则中第75条第7款规定的条件。结果,CBSA认定,没有一家合作调查企业已经从税法细则第75条第7款的规定中受益。
(6)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 在与中国政府举行的核查会议上,CBSA会见了中国海关的官员。这些官员解释说,出口导向型企业进口机器或其它生产投入时享有关税和其它税费的免税政策。 企业如果想享受生产投入的进口免税待遇,必须获得报关手册。报关手册是中国海关使用的主要用于跟踪所有的生产投入进口以及随后出口的产品的管理手段。对于烧烤炉的出口者而言,每一种将生产的烧烤炉产品需提供一份单独的报关手册。每个报关手册载明进口材料的数量、供应商、进口港、批准证书和将完成的出口产品的总量。进口产品相应的出口将得到跟踪。在报关手册中规定的统计期间(通常为一年)结束时,海关将依报关手册对已进口的没有在生产中消耗的商品或再出口的任何商品进行评估,核实计算应征收关税。 CBSA查看了两个烧烤炉企业的报关手册,没有发现这些文件有何不规范之处,也没有关税评估的实例。在出口商处实地核查期间也没有发现有退税或多退税的情况,同时也证实没有企业得到类似的退税。因此,CBSA得出结论,没有一合作企业从生产投入的关税退税及其他退税政策中获益。 中国海关也解释说,出口导向型企业可享受机器进口免税。然而,内资企业也同样可享受这样的免税。机器进口免税是帮助企业进口在中国不可获得机器的一项计划。在中国政府向CBSA提交的问卷中,中国政府提供了对内资企业非免税进口商品的目录和对外资项目的非免税进口商品的目录。因此,任何不在两个目录中的商品都可得到进口免税。CBSA查看了这两个目录,在调查期间,就在调查期间免税政策有效的内资项目方面而言,没有烧烤炉出口者得到了进口机器免税。因此,在调查期间内,没有合作企业涉及了这样的免税的优惠待遇。
(7)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 在中国,土地私有权一般是不允许的。所以,企业都能过交纳土地使用费获得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中国政府在提交的问卷答复中指出,没有任何级别的政府对任何CBSA确定的企业给予任何的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中国政府及每个合作企业的问卷答复中,都附上了土地使用合同。 在核查会议上,CBSA官员会见了中国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土地资源的官员。土地资源的管理责任的省级和市级划分是依据土地区域和土地类型(住宅、商用、工业、农业等等)。无论如何,只要政府决定对一块土地进行开发,一般都是由土地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开发或转租给其它投资者(承租人)。 在核查会议上确认,所有的合作企业从外部独立于中国政府运作的房地产开发商(营利或非营利的)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费也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协商达成的,没有受到政府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CBSA认为,没有迹象表明合作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得到任何财政利益。
(8)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前面有讲过,合作企业主要从国外获得原材料。CBSA在核查中证实,任何国内生产的材料都是从非国有公司获得的。出口者确实从国有企业获得公共事业服务。公共水电气事业单位是在省级或市级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经营的。根据SIMA,如果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提供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服务时,则政府的提供的这种商品或服务授予了一种利益,构成补贴行为。对于国有企业提供的公共事业服务,CBSA并没有确立这种服务的价格是否低于市场竞争运作情况下的公共事业服务价格。然而,此公共事业服务对受调查企业的要价与对其它工业使用者的要价是相同的。这表明,依据SIMA的2(7.1)(c),任何可能存在于公共事业服务中的补贴若是普遍可获得的,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基于以上情况,CBSA认为没有一家合作企业从国有企业得到的商品或服务中获得一般可诉补贴意义上的公共事业服务的价格补贴。 尽管CBSA最后认定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的外资企业税率优惠及二免三减构成了SIMA规定的补贴,但中国所有应诉的合作企业的最高补贴额度只有1.9%,根据WTO《反补贴协议》7.10规定,任何涉及发展中国家的调查,当其补贴幅度不足商品价值的2%时应决定终止调查。 一般来说,当出口者没有向CBSA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回复,或者没有及时提交所需信息,或提交的信息不能核实时,则每个项目对指定企业的最高补贴幅度将作为该出口者补贴幅度。本案中,合作企业的最高补贴额度为1.9%。则依据SIMA30.4(2),对于那些没有向CBSA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回复,或者没有及时提交所需信息,或提交的信息不能核实的企业,其补贴额度为出口价格的1.9%。 依据调查的结果,主席认为来自或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炉的补贴幅度是微小的,或忽略不计的。因此,在2004年11月19日,主席依据SIMA的41(1)(b)款的规定决定终止本补贴调查。调查的终止使得CBSA关于此调查的所有程序结束。随后,国际贸易法庭的损害调查程序也因此而终止。所有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将依SIMA的8(2)款项的规定退还给进口商。
五、加拿大为何成为第一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
长期以来,国外反倾销法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只对中国适用反倾销法,而不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但从2003起,加拿大调整了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做法,即通常情况下,先假定中国的某一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它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因此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对华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的调查的同时,也提起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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