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Ⅰ 基 本 要 求
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就此而论,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预期的行动。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附录Ⅱ 欧洲技术批准书
1.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只能向一个得到授权的机构申请批准书。 2.各成员国指定的批准机构组成一个组织。该组织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密切协作,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在重要问题上与本指令第19条所述的常设委员会磋商。如果某成员国指定了若干个批准机构,该成员国应负责这些机构间的协调;它还应指定一个机构作为上述组织的发言人。 3.由指定批准机构组成的组织负责起草申请、准备及授予批准书的通用程序规则。这些规则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按照本指令第20条,并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予以通过。 4.在上述组织的框架内,各批准机构应互相提供必要的支持。该组织还负责协调有关技术批准书的具体问题。如有必要,该组织还可以为此目的建立小组。 5.欧洲技术批准书由批准机构公布,并通知所有其他经批准的机构。应某个经授权的批准机构的请求,必须将已授与批准书的全套支持文件提交经批准的机构供参考。 6.欧洲技术批准程序所引起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按各国规定支付。
附录Ⅲ 符合技术规范的证明
1 合格控制方法 按照本指令第13条证明产品符合技术规范时,应使用下列合格控制方法确定证明的程序;对任何给定体系选择和组合这些方法,均应按照本指令第13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准则,根据特定产品或一组产品的要求而定: (a) 由制造商或某个经批准的机构对产品进行初步型式测试; (b) 由制造商或某个经批准的机构按照预定的测试方案进行工厂抽样测试; (c) 由制造商或某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工厂、市场或施工现场抽样审核测试; (d) 由制造商或某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准备交货或已交货批次的抽样测试; (e) 工厂生产控制; (f) 由某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初检; (g) 由某个经批准的机构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连续监督、判断和评定。 在本指令中,工厂生产控制是指由制造商实施的永久性内部生产控制。制造商采用的所有要索、要求应以方针和程序的形式形成系统文件。这种生产控制体系文件应确保对质量保证有一致的理解,并有助于检查产品是否达到要求的特性及生产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2 合格证明体系 优先采用下列合格证明体系。 2.1由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下列各项进行产品合格认证。 2.1.1 制造商承担的任务 (a) 工厂生产控制; (b) 对制造商按照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进一步的测试。 2.1.2 经批准的机构承担的任务 (a) 产品的初步型式测试; (b) 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检; (c) 对工厂生产控制的连续监督、评定及批准; (d) 如果可能,对工厂、市场或施工现场抽样的审核测试。 2.2 制造商依据下列各项进行产品合格声明。 2.2.1 第一种可能性 (a) 制造商承担的任务 ——产品的初步型式测试; ——工厂生产控制; ——如果可能,对制造商按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进行抽样测试。 (b) 认证机构承担的任务 依据下列各项对工厂生产控制的认证: ——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检; ——如果可能,对工厂生产控制的连续监督、评定及批准。 2.2.2 第二种可能性 (a) 由批准的实验室对产品的初步型式检验; (b) 工厂生产控制。 2.2.3 第三种可能性 (a) 由制造商进行的初步型式检验; (b) 工厂生产控制。 3 参与合格证明的机构 根据参与合格证明的机构的职能,应对以下机构进行区别。 3.1 认证机构 指具有必要的资格,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管理规则进行合格认证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公正机构。 3.2 检验机构 指具有组织、人员、资格及职业道德的公正机构,它按照规定的准则行使职能,如按照规定的准则对制造商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定,提出验收建议和后续审核,以及在现场、工厂或其他地方对产品进行选择和评价。 3.3 测试实验室 指对材料或产品的特征或性能进行测量、检验、测试、校准或其他测定的实验室。 在本附录的2.1和2.2情况下,上述3.1、3.2和3.3所述的三种职能可以由同一个机构或不同机构完成,此时,参与合格证明的检验机构和/或测试实验室是代表认证机构行使其职能。 有关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资格、公正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准则,见附录Ⅳ。 4 CE合格标志、EC合格证书、EC合格声明 4.1 CE合格标志 4.4.1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由首字母“CE”组成,形式如下:

(a) 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则应遵守图中规定的比例; (b) CE标志各个部分的垂直尺寸必须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 (c) CE标志后应有参与生产控制阶段的机构编号。 4.1.2 附加信息 CE标志应附有生产者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加贴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适当时附有EC合格证书编号以及根据技术规范识别产品特性的标记。 4.2 EC合格证书 EC合格证书中应包括: ——认可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名称及地址; ——产品描述(类型、标识、用途……); ——产品所符合的条款; ——适合产品用途的特殊条件; ——证书编号; ——适当时,证书有效性条件和期限; ——被授权签署证书人的姓名及职务。 4.3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应特别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名称和地址; ——产品描述(类型、标识、用途……); ——产品所符合的条款; ——适用产品用途的特殊条件; ——适当时,被批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被授权代表制造商或其法定代表签署合格声明者的姓名及职务。 4.4 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应使用官方语言或产品使用国的语言。
附录Ⅳ 对测试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批准
由各成员国指定的测试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最低条件: 1.拥有人员、必要的手段和设备。 2.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 3.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本指令进行测试、准备报告、颁发证书及进行监督时,对所有直接或间接与建筑产品有关的行业、集团或个人保持公正。 4.人员保守职业秘密。 5.投保土建责任险,除非该责任险按国内法律规定由国家投保。 对满足上述第1点和第2点条件的应由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定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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